這壹修訂總是涉及第二章第9條和第13條;第七章第九十二條和第九十九條的內容。
修訂前:
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核,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給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申請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註冊的理由。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核發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樣式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和監督。
修訂後:
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核,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給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申請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註冊的理由。
不得以個人名義登記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核發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樣式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和監督。
修訂前:
第十三條對上道路行駛的已登記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應當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放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地點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地點進行維修和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收取機動車檢驗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
修訂後:
第十三條對上道路行駛的已登記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應當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機動車經檢驗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且無未處理的交通事故記錄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已修改)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地點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地點進行維修和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收取機動車檢驗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
修訂前:
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扣留,直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經處罰後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修改後:(本條修改對應處罰9關於校車的規定)
第九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從事校車經營或者客運,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已修改)
對前款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關於罰款、拘留、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路客運車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負有直接責任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已修改)
本條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直至違法狀態消除。
修訂前: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嚴重交通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
修訂後: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嚴重交通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
第九十九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之壹,超過規定時速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對前款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關於罰款、拘留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九條之二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對前款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關於罰款、拘留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九條之三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獲取經濟利益的,處六個月以下拘留,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處罰、記分並從中謀取經濟利益的,受處罰後再次犯罪的,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處罰、記分並從中謀取經濟利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