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魏晉南北朝立法的特點
魏晉南北朝立法的特點
立法概況

(壹)三國時期的立法概述

在三國鼎立的局面下,三國的法律制度總體上沿襲漢制,繼承漢法。但他們都有自己的法律,尤其是魏國的法律。魏明帝制定的《魏法》對後世影響很大。魏明帝、曹睿上書改變定刑制度,陳群、劉劭等人參照《漢律》制定了十八條新法。這就是三國時期著名的魏律。事實上,魏國的大規模修法是對秦漢以來舊法律的壹次重大改革。《魏律》的內容和條文更加統壹,結構更加嚴謹。它直接影響了金律的制定。蜀國定都成都後,李績、諸葛亮、法正等人將“* * *立蜀支”作為蜀國的重要法典。

在吳國,根據文獻的壹般審查,“吳國的法律和法規大多基於漢制度”。其立法活動。

二、金代立法概況

西晉頒布的法律、法令、故事、表格等都被東晉沿用。晉律(又稱太史律)對後世影響最大。與漢魏法律相比,晉律有以下特點:

1,法律概念更加規範準確。由於法律科學的發展,金朝統治者對法律的“理”進行了深入研究,他們第壹次區分了法律和秩序的性質。《晉律》頒布後,張飛、杜預兩位大律師為其作了註釋,經朝廷批準後在各地頒布,與《晉律》具有同等效力,被稱為《張度律》。

2.風格設置更加合理。在《金律》中,新法中的“刑名”壹章分為“刑名”和“立法”兩個部分,將其置於法典之首,以完善新法。《刑法總則》以刑罰為名,並強化其作為所有條文的統領地位。

3.禮法進壹步融合。金朝統治者為了維護士紳的利益,將禮入律,“嚴守禮制,並許五服以懲罪”。

(3)南北朝立法概況。

從立法情況看,壹般來說,北朝的法律優於南朝的法律。由於南朝統治者熱衷玄學,崇尚輕奢,朝野不重視法律的編纂,在封建法制方面毫無建樹,基本上沿襲了晉律。

北朝幾個封建王朝的統治者都非常註意吸收漢族的先進文化,重視法規的編纂。其中,北魏法律和北齊法律作為漢魏魏晉和隋唐時期的承上啟下之法,在中國封建法典完善的歷史進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北齊法》不僅吸收了魏晉時期的立法經驗,而且在當時的法家總結了以往法典編纂的得失後,被稱為“法條明簡”。《北齊律》共12條,949條。其中,北魏法律的犯罪名稱和法律在法律開始時被合並為壹個著名的例子,這使其在刑法中發揮了定罪系統和“比較上下方案”的作用,增強了封建法典的科學性。十二律完成了漢代以來封建法典由繁到簡的改革過程。

二。法律制度的主要發展和變化

(1)首創“八議”和“官職”制度,將特權制度法典化。

呂薇首先建立了“八項討論”制度。這是封建等級特權原則在刑法適用中的進壹步具體化,是封建貴族官僚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的特權規定。八論的對象是:論親戚、論過去、論才幹、論能力、論功德、論貴胄、論勤奮、論賓客。當上述八種人都犯死罪時,“論其所犯”將說明皇帝的處罰,壹般可減為流刑,流刑以下的刑期將減少壹個等級。

到了北魏南朝陳時,法律還確立了“為官”制度。這是封建法律的壹種制度,官員用官銜來抵消當學徒的罪行。

(二)五役制成為定罪量刑的基礎。

所謂“五服”,即按照親屬關系的遠近,把五種喪服都服了。根據服喪期的長短和服喪質地的厚薄,服制分為五種:衰服(三年)、崔子(壹年)、大功(九個月)、小功(五個月)和麻服(三個月)。父母帶重衣服,稀疏者帶輕衣服,依次遞減。

所謂“準五服刑罪”,是指對於親屬之間的相互犯罪,量刑定罪都是以五種服喪服之間的密切關系為依據的。服務系統越緊密,對犯下自卑的人的懲罰就越輕,對犯下自卑的人的懲罰就越重;妳走得越遠,情況就越相反。它是罪刑標準確立和整個法律制度進壹步儒家化的重要體現,對後世隋唐宋元明清的封建法律制度產生了重要影響。

(3)確立“十大重罪”

《北齊律》正式確立的“十大罪”,是指封建統治者認為直接危害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種最嚴重的罪行,包括叛亂(謀反和篡權)、大叛亂(破壞皇家宗廟、陵墓或宮殿)、謀反(背叛國家和與敵國交往)、投降(向敵人和傀儡投降)和惡性叛亂(謀殺或毆打尊敬的親屬)。疏忽危及皇帝的安全)、不孝(不尊重照顧親屬或不穿正裝哀悼)、不義(殺死官員)和內亂(親屬之間實施強奸和亂倫)。凡犯“十大重罪”之壹者,不在八議、上書、贖身之列,將受到嚴懲。

(D)刑罰制度的改革和進步

宗族懲罰的範圍正在縮小。魏初稱“在寺廟花園和墳墓中犯下的言語和罪行”是“蠻橫和無情的”,犯罪者“割破脊梁,讓家人坐下來”,但“不如祖父母和孫子孫女”。歸歸鄉宮媛二年(公元255年),律法改為“房中之女受其父母之刑,出嫁之女受其婆家之刑”。東晉“男尊女卑”。北魏初,法律規定“女子無縣令”,而不是“女子無縣令”。自東晉、北魏以來,凡坐下的婦女、母親、妻子和姐妹都免於死刑,不擔任官員的奴婢,這對後世的刑罰制度產生了明顯的影響。

免除宮刑並進壹步廢除體罰。魏晉時期,由於階級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激化,統治集團內部多次出現恢復肉刑的呼聲,由此引發了許多關於肉刑的爭議。就法定刑而言,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都朝著進壹步廢除肉刑的方向發展。在西魏文帝大統壹的第十三年(公元547年),它被寫道:“那些應該從現在開始被監禁的人,沒有官員,不要受到懲罰”;北齊五年(公元569年):“申請宮刑者,壹般免為官刑。”至此,宮刑的歷史宣告結束。

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川中時代的刑罰制度改革後,勞役和鞭刑的地位日益上升,成為刑罰制度的主要內容。經過三國兩晉南北朝的不斷完善,初步形成了新的封建五刑制度。

(五)法律形式和立法風格的發展以及法律概念的規範化。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封建法律形式逐漸趨於完備。除了法律和法令之外,還有分割、比較、文體等形式,它們相輔相成,成為統治階級手中靈活有效的法律武器。由此,促進了隋唐以後法規並行的局面。

中國封建法律的風格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也經歷了巨大的變化。首先,將儀法改為名例法,並將其置於法的首位,使其占據重要地位。將刑名置於法之首始於曹魏,關於刑名的綜合法律在北齊時期成為典範。其次,經過長期的演變,北齊法律共有十二部,為後來隋唐法律的篇章結構提供了先例。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刑法的具體概念越來越規範。就晉律而言,從張飛的律表中可以看出,故意與過失的區別界定明確;主犯和從犯的區別;罪與非罪的界限;罪與非罪的區別等。

它對封建刑法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司法制度和訴訟制度

三國時期的司法機構基本遵循漢制,中央政府由三部分組成:廷尉、石喻和尚書。廷尉是最高司法機關的行政長官,最高司法機關由官方管理、監督和平等組成。南北朝時期,北齊將廷尉擴大為大理寺,這是壹個專門審查刑事案件的官員辦公室,以清、、成為主要官員,下設政治、監督和和平以及法律和法律博士,使中央司法機構更加完整。在地方上,行政長官也負責監獄訴訟。壹般是縣令先做判斷,然後是郡太守,如果郡太守不能決定,就送到州刺史那裏,最後送到廷尉那裏。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司法審判制度大體上沿襲了東漢時期的制度,並有所發展和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皇帝直接控制審判並親自記錄囚犯。為了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和檢查,這壹時期普遍實行犯人記錄制度。許多皇帝親自參與了對囚犯的審訊。與此同時,皇帝經常派法官到各個地方去記錄囚犯。南北朝時期,封建帝王還通過案件審查制度監督和檢查各地的司法審判。

建立死刑復核制度。為了嚴肅對待死刑重罪,同時便於封建皇帝直接控制重大案件,死刑復核制度逐漸建立起來。死刑復核制度的建立直接影響了後世的司法公正。在此基礎上,隋唐時期發展為三重死刑制度。

“鄧文谷”直訴制度的建立。這種在法庭外敲鑼打鼓讓受冤屈者直接起訴的制度有利於彌補審級限制的壹些缺陷,也有利於防止司法官員鉆法律空子和作弊。它是對不允許越級起訴限制的補充,符合訴訟審判制度發展的進步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