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的認定:
1,合法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
要劃清適當的輿論監督和文字侮辱的界限;劃清正當寫作與貶低人格和名譽的界限;依據職權劃清當事人所在單位的考核、評價、評議和侮辱行為的界限;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露不道德行為、違法行為、犯罪行為、侮辱行為,劃清界限;劃清善意的批評,包括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各級領導的批評,與惡意侮辱的界限。
2.民事侵權與侮辱、侮辱罪的界限。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民事侵權行為中的侮辱僅限於“造成壹定影響”的侮辱。
(2)行為的對象不同。侮辱罪的客體只能是自然人;民事侵權和侮辱的客體可以是法人。《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或者誹謗的方法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40條第二款規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誹謗、中傷他人名譽,對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侮辱法人名譽權可以構成民事侵權,但不構成侮辱罪。
(3)對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有不同的要求。在主觀上,侮辱罪的行為人必須是直接故意;民事侮辱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和過失。也就是說,只要侵權人存在過錯,客觀上造成了他人人格、名譽的損害,就應當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3.壹般侮辱違法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只有情節嚴重,才會以犯罪論處。壹般侮辱,情節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4.本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界限。
當行為人公然強行剝去婦女的衣服,並做出壹些猥褻、侮辱婦女身體的動作時,很容易混淆行為人是以侮辱罪定罪,還是以強迫猥褻、侮辱婦女罪定罪。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動機。在侮辱婦女罪中,行為人的目的是敗壞婦女名譽、貶低婦女人格,其動機多為報復、發泄不滿,與侮辱他人(男性)及其他侮辱行為(如用大字報侮辱)無異;猥褻、侮辱婦女的目的是尋求猥褻、無恥的精神刺激,滿足行為人變態的性欲。另外,在某些情況下,侮辱婦女罪的客體是不特定的,但侮辱罪的客體只能是特定的。
5.侮辱罪中壹罪與數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通過暴力手段實施。這裏的暴力僅指行為人采取的損害他人人格尊嚴和名譽的強制措施,不包括故意殺害被害人。行為人在侮辱他人過程中故意傷害甚至殺害被害人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不應以侮辱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罰。但如果第三人阻止行為人侮辱他人,行為人為了排除障礙而傷害或者殺害第三人,則行為人應當數罪並罰。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令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