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的組織形式不同。英國采用單壹制結構,而美國采用立法和司法雙軌結構。根據憲法,美國的立法權由聯邦和州分別行使。聯邦法律和50個州的法律分為不同的體系,法院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個法院系統互不隸屬,獨立行使權利。
2.它們各自的法律主導精神不同。英國法律中有許多封建因素。由於資產階級革命的不徹底性,許多封建法律制度和原則得到了保留,它們在法庭上使用時往往過分強調傳統,其法律精神是保守的。美國法雖然繼承了英國普通法的傳統,但在援引時以符合本國國情為前提,並不適用於不適當的普通法規則。此外,北美沒有封建制度,當援引英國法律時,其封建制度和原則沒有被采用。因此,美國法律比英國法律更具批判性和創新性。
3.他們關註不同的法律形式。雖然判例法是主要的法律形式,但在各自國家受到不同的對待。英國法重視法官在法律發展中的作用,法官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創造判例法。法官的判決本身具有立法意義,意味著“法官制定法律”。美國法判例法與成文法並重,理論與實踐相輔相成。許多學者認為,美國法律是國會立法和司法造法相互作用的產物,是判例法和成文法並重的“混合制度”。
4.法律解釋的靈活性。它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由於英國長期的歷史傳統,大多數法官對法律仍持保守態度,適用更嚴格地遵循先例原則,法律靈活性較少;在美國,法官在適用判例和法律解釋時更加開放。只要社會需要他們,他們就會毫不猶豫地推翻先例,創造新的法律規則。此外,美國法院擁有對判例和法定條款的司法解釋權,這往往導致判例規則和法定條款的含義具有很大的靈活性。與英國法律相比,彈性空間更大。另壹方面,壹些起源於英國的法律制度在我國逐漸成型,但在美國經過壹些改革後顯示出壹定的生命力,如陪審團制度。
5.在法律體系中。美國的法律體系龐大而復雜,聯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體系。聯邦和州擁有獨立的立法機構和司法系統;除了聯邦法律之外,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憲法和壹般法,許多領域都受州法律的管轄。各州之間政治、經濟、文化的不平衡發展和民族、種族構成的不壹致導致了美國法律體系的極端統壹。英國法律自上而下形成了統壹的法律體系。
6.在法律教育方面。在美國,法學教育定位為職業教育,教學方式為判例法教學,註重傳授法律客體的知識,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但忽視抽象的概念和理論。並且學校有較大的自主權,不受教育行政機關的制約;然而,與美國不同的是,英國註重突出法律理論和系統教學。英國雖然也屬於職業教育,但仍然受到傳統學徒制教育的影響。
7.強烈的種族歧視。美國由不同的民族和種族組成。歷史上,來自歐洲的白人壹直占據統治者的位置。他們制定了許多反對種族歧視的法律,主要是針對黑人的。直到今天,這樣的法律仍然有壹定的影響力。
8.壹些法律制度的差異主要是由不同的宗教背景和自然地理條件造成的。例如,在英國的歷史發展中,有教會法庭,但這種法庭在美國從未存在過,因為它與中世紀的天主教管轄權有關。大多數移居北美新大陸的英國人是受到天主教迫害的新教徒。
9.在憲法體系中,它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本質上,美國憲法在其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權威,任何其他法律都不能與之相抵觸。而且其內容不易更改和變動,因此美國憲法被稱為“剛性憲法”。在英國法律體系中,英國憲法沒有獨立地位,只是普通法的壹部分,不具有權威性和特殊性,其修改和變更相對容易。因此,它是“靈活的”
(2)在構成上,美國憲法主要限於法典形式的單壹法律文件,而英國憲法主要由不同時期的不同成文法、憲法慣例和法院判決組成,被稱為“不成文憲法”。相比之下,美國法律被稱為“成文憲法”。
(3)在各自的中央制度中,英國采用內閣負責制和君主立憲制,而美國采用總統制和聯邦制。
(4)在國家結構形式上,英國采用單壹制,國家憲法統壹;美國實行聯邦制,除聯邦憲法外,各州有自己的憲法。
(5)關於憲法解釋權,在英國,普通法院有權解釋憲法;在美國,憲法解釋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