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未成年人保護糾紛
未成年人保護糾紛
法律主觀性: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規定如下:第三十八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第三十九條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第四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其合法權益。第四十壹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開管理。被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已服刑的成年人分開關押和管理。第四十二條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和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從該未成年人推斷出的信息。第四十三條家庭、學校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所在單位,做好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救助工作。第四十四條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或者被解除拘留、勞教、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離婚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發生糾紛,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保護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法律客觀性:

壹、未成年人保護的壹般原則(壹)特殊優先保護原則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第1款規定,國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對其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的、優先的保護,即“未成年人優先”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指國家和社會應當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的權利及其生存、發展和保護。無論在什麽情況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優先照顧未成年人。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總則中突出強調,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對其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意義重大。它是未成年人保護的壹般原則,是貫穿整個法律的壹條紅線。例如,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社會保護壹章中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在司法保護壹章中規定:“在司法活動中,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的原則,是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規律性認識的升華,是國際社會先進的兒童保護理念在國內法中的集中體現。(二)平等保護原則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平等保護原則,即“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權利。“我國現行法律不僅對未成年人提供壹般保護,還對特殊未成年人或特殊情況的未成年人提供保護。忽視對未成年人的壹般法律保護是錯誤的;忽視對特殊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特殊情況的保護也是錯誤的。所謂平等保護,應該是壹般保護和特殊保護的有機結合,而不是說所有的兒童和未成年人都應該壹視同仁。二。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也是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原則,是指對未成年人保護起指導作用的準則。根據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教育與保護相結合。(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也是人格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和婚姻自主權。狹義的人格權通常是指名譽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僅僅是從保護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角度出發,更是從尊重未成年人獨立人格尊嚴的角度出發,讓未成年人的自尊不被傷害,個人價值不被貶值。法律承認每個公民享有平等的人格權,公民的人格尊嚴應當依法受到尊重。未成年人在成長發展過程中要不斷樹立人的自尊、自立、自信、自強,這就需要社會和成年人把孩子當朋友,改變孩子是父母私有財產的舊觀念。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特別是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們需要尊重他們的人格,用正確的方式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對他們進行教育和影響。(2)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包括身體發育(結構形態和生理功能)和心理發育(認知能力和心理特點、知識技能和思想品德)兩個方面。未成年人正在成長,在生理和心理上與成年人有著本質的不同。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和特點。1,身心發展不平衡。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同壹方面在不同年齡段發展速度不均衡。第二是不同方面發展的不平衡。所以要適應身心發展的不平衡,抓住關鍵期,及時進行教育。在這個時期,對個人某壹方面的訓練可以達到最好的效果,充分發揮個人在這方面的潛力。錯過了關鍵期,訓練的效果就會降低,甚至永遠無法彌補。2.身心發展的順序和階段。個體的心理和生理發展是壹個從低級到高級、從量變到質變的連續發展過程,呈現出壹定的階段和順序。每個階段都有其* * *相同的規律和特點,後期有不同的表現和不同的需求。要適應身心發展的順序和階段,循序漸進,既不能越級,也不能操之過急,更不能盲目等待,錯失良機。3.人的身心發展的互補性。比如人的精神力量、意誌品質、情緒狀態可以調節全身,幫助人戰勝疾病和殘疾,使身心仍然得到發展。但是,如果壹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太差,缺乏自我調節能力和堅強的意誌,那麽即使是小病小難也會把他擊倒。互補性告訴我們,壹些發展的可能性是直接可見的,而另壹些則是隱約可見的。培養自信和努力的品質是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4.身心發展的個體差異。個體差異存在於不同的層次和程度上。需要註意的是,個體發展水平的差異不僅是由個體先天素質和內在機能的差異造成的,還受到環境和發展主體在發展過程中的努力程度、自我意識和自主選擇方向的影響。教育上,在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壹般規律的同時,也要註意個體差異,調整教育方法,因材施教。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應該遵循這些規律,這些規律制約著我們的教育。遵循和運用這些規律,可以使教育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反而可能事倍功半,甚至挫傷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降低教育的有效性。為此,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總則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應當遵循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的原則。作為這壹原則的具體體現,例如在家庭保護壹章中,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註意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行為習慣”的內容;在學校保護壹章中規定“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向其提供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咨詢和青春期教育”;在社會保護壹章中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在司法保護壹章中規定“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被羈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關押。“(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教育與保護是未成年人保護的兩大主題,兩者相互結合,相輔相成。不能只講保護而忽視教育,也不能忽視保護。未成年人正處於身心發展過程中,容易接受新事物,是教育的最佳階段。只有通過教育,他們才能成為社會需要的人才,而通過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他們才能發展身心,促進完善,大大增強抵禦外來侵略的能力,實現自我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說,教育對未成年人有保護作用。但是,教育不等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也不能代替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所以在教育未成年人的同時,也需要全社會的保護。但是,說到保護,我們不應該過度保護或寵壞它。在選擇保護手段時,要同時考慮教育的因素,在實現保護的同時促進教育,但不能忽視甚至對教育產生負面影響。即把保護措施與教育措施有機結合起來,把保護融入教育,在保護中加強教育,切實貫徹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