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則
第壹
為了加強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和集鎮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
制定和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設村民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必須遵守本條例。但是,國家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的除外。
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依照城市規劃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文章
本條例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地。
本條例所稱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的由市場發展起來的作為壹定農村地區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條例所稱村莊和集鎮規劃區,是指村莊和集鎮的建成區以及村莊和集鎮建設發展需要進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村莊和集鎮規劃區的具體範圍應當在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合理布局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正確引導,依靠群眾,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壹。
第五條
位於洪水、地震、臺風、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村莊和集鎮,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在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中制定防災措施。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鼓勵對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進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倡村莊和集鎮建設結合當地特點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結構。
第二章
規劃和制定
第八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
第九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的現狀和要求,以及自然環境、資源條件和歷史條件,統籌規劃、綜合部署村莊和集鎮建設;
(二)處理好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改造與新建的關系,使村莊和集鎮的性質以及建設的規模、速度和標準與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三)合理利用土地,節約用地,各項建設應相對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新建、擴建項目和住宅建築應盡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房、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促進農村各項事業協調發展,並適當留有發展空間;
(5)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加強綠化、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建設。
第十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以縣域規劃、農業區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並與相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縣城規劃應當包括村莊和集鎮建設體系規劃。
第十壹條
村鎮規劃壹般分為村鎮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兩個階段。
第十二條
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是對鄉鎮行政區域內村莊和集鎮布局規劃及相應建設的總體部署。
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鄉鎮行政區域內村莊和集鎮的布局,村莊和集鎮的位置、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以及交通、供水、供電、商業、綠化等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的配置。
第十三條
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應當以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為指導,對村莊和集鎮建設作出具體安排。
集鎮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住宅用地布局和用地規劃、鄉(鎮)村企業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有關技術經濟指標、近期建設項目和重點地段的具體安排。
村莊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照集鎮建設規劃的內容,主要對住房和供水、供電、道路、綠化、環境衛生和生產設施等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四條
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以及集鎮建設規劃必須經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通過,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村莊建設規劃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並經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局部調整,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村莊和集鎮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村莊和集鎮的規劃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十七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經批準後,由鄉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
規劃和實施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應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壹)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出具選址意見後,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批準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宅基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需要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房的,應當經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辦理前款第(壹)項規定的審批手續。
回原籍鄉鎮的工人、退伍軍人、離休幹部和華僑、港澳臺同胞,需要在鄉鎮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建房的,按照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建設鄉(鎮)村企業,必須持設計任務書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後,建設單位可以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第二十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必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出具選址意見,符合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設計和施工
第二十壹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二層以上住宅建築的建設工程,必須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采用通用設計和標準設計。
跨度、跨度和高度的限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建築設計應當貫徹適用、經濟、安全、美觀的原則,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約資源、抵禦災害的規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並註意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農村住宅設計應符合緊湊、合理、衛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並按照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施工任務。
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從事建築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接房屋修繕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築資質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必須經設計單位同意,並出具設計變更通知書或圖紙。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質量,按照有關技術規範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
第二十六條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開工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審查批準開工前的設計和建設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村莊和集鎮的建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村莊和集鎮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經有關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
第五章
外觀環境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莊和集鎮房屋產權和產權登記的管理,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所有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村鎮房屋和公共設施管理的規定,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壞和損壞村鎮道路、橋梁、供水、排水、供電、郵電、綠化等設施。
第三十條向集鎮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用於集鎮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壹條鄉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鄉鎮飲用水水源;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集中供水,使水質逐步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二條未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車站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村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妥善處理糞堆、垃圾堆、柴堆,養護樹木花草,美化環境。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村莊和集鎮內的文物、古樹名木、風景名勝、軍事設施、防洪設施以及國家郵電、通信、輸變電、輸油管線等設施,不得破壞。
第三十五條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村莊和集鎮建設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圖紙和資料。
第六章
罰款條款
第三十六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未經規劃審批程序批準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還。
第三十七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和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規定建房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壹)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承擔跨度、跨度、高度超出規定範圍的工程和二層以上住宅的設計任務,或者未按照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或者未按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的;
(四)不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取得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為無證單位提供資質證書,超越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或者設計、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壹)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和公共設施;
(二)亂扔垃圾、垃圾、柴草,破壞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的。
第四十條擅自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車站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壹條損壞文物、古樹名木、風景名勝、軍事設施、防洪設施以及國家郵電、通信、輸變電、輸油管道和鄉鎮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0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0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補充條款
第四十五條未設鎮的國有農場、國有林場和基層居民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分別由國有農場、國有林場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1993 11起生效?它將於當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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