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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進口法律法規
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

第壹條為完善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貿易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相關法規: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貿易真實性,是指進口單位對外支付或對外承諾的進口貨款,用於國際貿易結算,並在規定時間內將相應貨物申報進口或以其他方式沖抵,相關單證真實有效。

進口付匯貿易真實性核查分為事前備案和事後報告兩部分。

第三條下列進口付匯,進口單位應提前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備案手續,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進口付匯備案表》和規定的有效憑證及商業單據辦理開立信用證付匯手續:

1,進口商不在《付匯進口單位清單》(備案類別為“不在清單內”);

2.付匯後90天內(不含90天)未報關,或預付貨款超過合同金額15%且超過65438+萬美元(備案類別為“到貨超過90天”);

3.信用證開立後90天以上、交單後、提貨單後或承兌後、到期後付款日期順延的信用證或托收付匯(備案類別分別為“信用證90天以上”或“托收90天以上”);

4、到當地外匯局所轄市或縣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信用證支付外匯(備案類別為“外匯支付”);

5.付款或承諾付款後,將采購的貨物不運至中國境內轉售給第三方(備案類別為“轉口貿易”);

6、進口商已被列入“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商名單”(備案類別為“真實性審核”);

7.進口商支付外匯或開立信用證後,所購物資直接用於境外承包的工程(備案類別為“境外工程用物資”);

8.除上述7項外,其他外匯支付均為特殊方式(備案類別為“真實性審查”)。

相關法規:

第四條申請備案時,進口商應提供加蓋法人印章的備案說明函及以下文件:

1.信用證項下,憑進口合同和外匯指定銀行業務印鑒確認的開立90天以上跟單信用證的申請;

2.托收項下,提供進口合同和銀行提示的付款通知(即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

3.匯款項下,提供進口貨物的進口合同、商業發票、提單和報關單;

4.預付款項下,提供進口合同、形式發票和外國銀行出具的預付款保函;

5.轉口貿易項下,提供進出口合同、開立信用證申請書及買方出具的信用證或相關收匯證明;

6.代理進口項下,還需提供代理進口協議原件;

7.信用證或托收項下延期付款的,還需提供進口貨物核銷專用報關單;

8.異地開立信用證支付外匯的,提供異地分行設立的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文、委托方與貸款銀行或貸款銀行簽訂的項目貸款協議、外匯局批準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文件;

9.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進口商在付匯地無分支機構、無項目貸款(包括代理進口項下客戶項目貸款)、無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等。,不得辦理異地開證付匯類別備案。

第六條開立信用證或異地付匯時,進口商應提前持備案表到付匯地外匯局辦理確認手續。付匯地外匯局確認無誤並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後,進口商憑確認後的備案表和規定的有效憑證及商業單據到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信用證或付匯;外匯指定銀行憑經確認的備案表和規定的有效憑證及商業單據為進口商辦理開立信用證或付匯手續。

辦理貨到付款項下異地付匯備案時,進口商應向所在地外匯局出示有效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外匯局在備案表上記錄報關單編號和金額後,將進口貨物報關單退回進口商。

第七條進口單位在備案信用證及托收項下延期付匯日期時,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進口貨物報關單》進行貿易真實性審核。當地外匯局可在簽發進口付匯備案表前對貿易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八條支付外匯或開立信用證的進口商必須是對外簽訂進口協議的買方和進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或收貨人,不得為其開立信用證或代付外匯。

第九條外匯指定銀行在議付進口貨款時,如因缺少產權證導致議付單據不符,不得議付。進口商不得授權或要求銀行議付。

第十條除到貨付匯外,外匯局應當通過審核進口單位提交外匯局審核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等單證,對所有進口付匯的貿易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於貨到付款項下的進口付匯,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對進口貨物報關單的貿易真實性進行審核,外匯局可以對外匯指定銀行的審核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壹條申請到貨核銷時,進口商提供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金額與付匯金額不相等的,進口商應當向外匯局逐筆說明情況,並提供有效證明。必要時,外匯局可以向海關等有關部門發函取證,通報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備案類別為90天以上信用證、90天以上托收、異地付匯的,出口單位應在備案表上“預計到貨日期”後壹個月內辦理到貨報批手續,如到貨日期順延,應提供相關函電及說明。

第十三條備案類別為轉口貿易的,外匯局憑銀行出具的結匯水單或收款通知書、進出口發票對進口付匯貿易真實性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及本規定同樣適用於保稅區企業進口付匯貿易真實性的核銷,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經審核,發現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違反《貿易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及本規定的,外匯局應及時將其納入“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相關法規:

第十六條列入“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的進口單位,不得辦理“先付匯後收”項下的付匯、90天遠期信用證或轉口貿易付款備案;同時,外匯局可指定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進口信用證和外匯支付手續。

第十七條外匯局應按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上報《外匯局真實性核查進口單位名單》及偽造進口貨物報關單單位的核查材料。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關於發布《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完善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機制,規範操作,確保核銷監管制度的統壹實施,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我局制定了《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見附件),現印發給妳局,請遵照執行。

1.進口付匯備案是指外匯局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外匯、外貿法律法規,對進口付匯的貿易背景進行初步核實,是事後進口付匯統計監測的必要備案登記程序。除《規定》第三條第六款外,備案不等於審批,不應影響進口單位正常的進口信用證和外匯支付。

2.境內機構向中資銀行申請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1年以下(含1年)遠期信用證時,應提前向外匯局逐筆辦理進口付匯備案手續;

境內機構向中資銀行申請開立1年以上遠期信用證時,按借入的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管理;中資企業向外資銀行申請開立遠期信用證時,應事先取得外匯局批準,辦理進口付匯備案表,占用外債指標,事後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在外資銀行開立遠期信用證時,應先辦理進口付匯備案手續,再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三。進口商申請信用證或托收項下延期付款期限備案時,應提供有效的相應進口貨物報關單。延期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不辦理第二次延期。

四、《規定》實施後,先收後付項下轉口貿易的貿易真實性由進口付匯備案審核管理。

五、進口付匯備案類別可根據貿易類別和結算方式選擇。

6.《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稱境外工程用物資,是指貨款從中國境內直接支付給第三國,但進口貨物未運抵中國境內,運往境外承包工程、援外建設等項目的物資。

七、自本條發布之日起,“放行日期”比付匯日期早90天以上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真實性審核後,方可由外匯局支付。

8.備案表有效期是指自備案表簽發之日起至銀行開出信用證或付匯之日止的期間,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30天。超過有效期的備案表自動失效,進口商應及時交回相關外匯局註銷。

九、進口商向外匯局申請核準後,辦理進口貨物報關單申報金額小於付匯金額的,進口商應提供提單、關稅和增值稅發票等憑證。

外匯局參照同期同類進口貨物的國際市場價格進行審核,確認其貿易真實性後,予以核銷並登記少報金額。

各支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具體監管措施,將此文及時轉發轄內支局、外匯指定銀行等相關單位,並向進口單位做好宣傳工作。執行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請示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