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他人骨灰是否構成犯罪構成盜骨灰罪。《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或者故意毀滅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構成: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俗和公共秩序。本罪的客體是屍體。所謂屍體,是指自然人死亡後留下的屍體。沒有死亡的受害者的身體不是屍體:沒有生命的屍體,如果已經退化和分離,就是壹根骨頭或壹根頭發,不能稱為屍體。屍體,壹個國家的案例解釋,除了整個身體外,還可以包括已形成的死胎、身體的部分和成為其內容的事物;所謂遺骨,是指按照祭祖和紀念的傳統習慣或應當保存的死者遺骨。有些國家明文規定它包括骨灰;其他國家(如日本、韓國等。)還明文將本罪的對象擴大到包括遺贈、安葬等。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盜竊、侮辱屍體的,不構成犯罪。以上內容由邊肖整理,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性:
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社會風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客體是屍體。所謂屍體,是指自然人死亡後留下的屍體。沒有死亡的受害者的身體不是屍體:沒有生命的屍體,如果已經退化和分離,就是壹根骨頭或壹根頭發,不能稱為屍體。屍體,壹個國家的案例解釋,除了整個身體外,還可以包括已形成的死胎、身體的部分和成為其內容的事物;所謂遺骨,是指按照祭祖和紀念的傳統習慣或應當保存的死者遺骨。有些國家明文規定它包括骨灰;其他國家(如日本、韓國等。)還明文擴大了本罪的對象以包括遺贈、安葬等。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魏盜屍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屍體,即以他人不知道的手段將屍體置於行為人的實際控制之下,使他人失去對屍體的占有。例如從墳墓、停屍房或任何其他放置屍體的地方偷偷偷走屍體。也就是說,行為人的主觀認識是秘密的,不為他人所知。客觀上是否為他人所知並不影響秘密竊取的性質。這種保密主要針對死者的親屬,即幸存者或屍體管理人,不包括其他人。例如,行為人在死者親屬或醫院太平間負責人或墓地看守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運輸屍體,使其不受屍體合法所有者的控制。這種行為即使被別人看到,也仍然是壹種盜竊屍體的行為。值得註意的是,這裏有必要偷屍體,因為屍體當時不在行為人的控制之下。如果屍體在行為人的控制之下,如殺人後直接轉移、藏匿、掩埋屍體,則不以本罪論處。在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利用對屍體的管理為他人盜竊屍體提供條件,則犯盜竊罪。例如,醫院太平間的負責人或墓地管理人利用工作之便為他人開門,使屍體得以順利走私出境,那麽該負責人或管理人就構成了盜竊罪。所謂侮辱屍體是對直接侮辱屍體等各種行為的概括,這種行為沒有必要公開進行,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具體來說,壹般包括以下幾類行為:1、損害,即對屍體進行物理或化學損害或破壞。它不僅包括對整個身體的損害或破壞,還包括對身體某壹部分的損害,如焚燒、肢解、分裂或非法解剖、損害死者的面部、取走大腦等。,即構成損害。從時間要求看,行為人必須在被害人死亡後對其身體造成損害,否則,如果被害人未死亡,其損害行為構成謀殺的壹部分,不能以本罪論處。2、猥褻屍體,即屍體汙穢不堪且帶有侮辱性或輕蔑性。例如,強奸屍體或剝奪其衣服,將其暴露在公眾面前,在屍體上塗鴉甚至鞭打;觸摸屍體的生殖器,向屍體吐口水,塗抹不幹凈的東西都是猥褻行為。3、刺激幸存者處理或非法處置屍體的感情。這種行為傷害了死者親友的感情,傷害了社會風化。4.違反傳統埋葬習俗或宗教埋葬慣例埋葬和處理屍體。不同的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喪葬習慣。如果行為人明知違背民間習俗而掩埋、處置屍體,傷害民族感情,顯然是侮辱屍體的行為。例如,不要埋葬棺材,將屍體運進河裏,將屍體沈入海港,將屍體傾倒在孤獨的沼澤中,將屍體直立埋葬等等。除非當地少數民族的習俗允許上述行為。因此,對這種行為的認定應該因不同民族的習俗不同而有所不同。5.其他侮辱屍體的方式。如遺棄屍體、埋葬後無故挖棺、暴露屍體和其他形式的玷汙、出售屍體和非法使用屍體。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盜竊、侮辱屍體的,不構成犯罪。本罪是選擇性犯罪,盜竊、侮辱屍體的行為之壹構成本罪。盜屍後侮辱屍體的,仍然只需按壹罪處罰,不需要數罪並罰。以毀滅犯罪證據、掩蓋犯罪痕跡為目的,殺人後毀滅、遺棄屍體的,以殺人罪從重處罰;殺人後故意侮辱屍體,以損害死者尊嚴或者生者感情的,應當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