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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管理條例的信用評級
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建立以下防止利益沖突的機制:

(壹)征信機構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存在資產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可能影響評級公正性的,不得提供與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信用狀況和債券償付能力相關的征信服務;

(二)征信機構應當建立專業評級團隊。評級人員不得從事信用咨詢或顧問業務,不得參與評級價格談判及其他可能影響評級公允性的業務活動,不得兼職從事與評級業務相沖突的工作。征信機構應當建立內部防火墻制度並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機制。征信機構開展評級業務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拒絕出具信用評級報告:

(壹)評級對象或其他利害關系方表明征信機構作出虛假或不當的信用評級報告;

(二)評級對象故意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陳述和材料的;

(3)由於評級對象或其他利害關系方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征信機構可能無法出具客觀、完整的信用評級報告;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征信機構從事評級業務的,應當建立跟蹤評級制度,並在向評級對象出具的首次信用評級報告中明確跟蹤評級項目。

在評級對象有效存續期間,征信機構應當跟蹤評級對象的政策環境、行業風險、經營戰略、財務狀況等因素的重大變化,及時分析該等變化對評級對象信用等級的影響,並出具定期或不定期跟蹤評級報告。跟蹤評級報告與前次評級報告在評級結論或其他重大事項上存在差異的,應當進行專項說明。征信機構開展評級業務時,應當為每個評級對象建立並保存完整的評級檔案。評級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委托協議。

評級對象提供的原始資料;

(三)前期盡職調查記錄;

(四)信用評級報告;

(五)評審委員會的表決情況;

(6)跟蹤評級數據;

(七)其他相關信息。征信機構不得收集下列個人信息:

(壹)民族、家庭背景、宗教信仰和黨派;

(2)體型、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

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和不動產的數額;

四、已納稅額。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信息。

在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信息主體的特別書面授權後,征信機構可以收集第(三)項和第(四)項中的信息。金融機構不得向未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不具備金融機構征信業務資格的征信機構提供信息主體的信用信息。

金融機構對外提供信用信息的,應當告知信息主體提供信息的具體對象和提供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征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信息主體有權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信用報告應當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來源和信用信息查詢記錄。

個人有權每年免費獲取壹次自己的信用報告。信息主體認為其信息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提出異議並要求更正。

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受理異議申請,並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信息的核實和處理,書面答復異議申請人。

個人提出異議申請,征信機構未按照前款規定處理的,信息主體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征信機構壹次性刪除其全部信息。中國信用信息中心是國務院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征信機構,負責全國統壹的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中國信用信息中心是獨立法人,依法對外提供有償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中國信用信息中心應當依法制定章程。

中國征信中心章程的制定、修改和業務範圍以及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準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信用信息中心報送客戶信用信息。

金融機構向中國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息主體的信息,可以不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但必須以適當方式告知其提供的信息。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對金融機構執行前款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經信息主體授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向中國信用信息中心查詢信息主體的信息。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可以向中國信用信息中心查詢個人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可以查詢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中國信用信息中心應當予以配合。國務院信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信用管理職責:

(壹)依法制定征信業發展規劃、規章制度;

(二)依法制定相關行業標準和信用風險評估標準;

(三)依法行使審批權;

依法對信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五)依法查處違反征信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依法對征信業自律組織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國務院信用信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履行信用信息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進入征信機構進行檢查;

(二)要求征信機構工作人員就相關檢查項目進行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征信機構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封存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篡改的文件和資料;

(四)檢查征信機構使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現場檢查應當經國務院信用信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人數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如果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未能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征信機構有權拒絕檢查。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制定與征信業務有關的內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等文件,並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征信機構名稱、註冊資本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報送相關信息。征信機構發生解散、破產等終止事項的,征信機構、清算人和破產管理人應當在保護信息主體相關權利的基礎上,以下列方式之壹處理征信機構信用信息數據庫:

(壹)移交國務院信用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征信機構;

(二)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按照商業原則轉讓給其他征信機構;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