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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不服執行裁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後,法院該如何處理?
法律主體性:

被執行人能否提出執行異議?我國《民事訴訟法》設立執行異議之訴,是保護案外人和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壹項新制度。因此,被執行人不能提出執行異議。為了更好地理解,以下面的案例為例:案情簡介壹份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xx公司歸還原告黃某借款20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被告石某作為擔保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後,黃某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根據被執行人黃某的申請,本院認定涉案債務發生在石某與江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石某作為xx公司法定的法定代表人享有該公司99%的股權。涉案債務應視為石某與江某的同壹債務,決定追加江某為被執行人,同時裁定查封、拍賣登記在江某名下的房產壹套。姜某裁定xx區人民法院不能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追加其為被執行人。涉案債務與夫妻債務並不相同,查封、拍賣的財產為其個人合法財產,不應追加其為被執行人。本院執行機構經審查裁定駁回姜的異議。蔣某不服,向福州中院申請復議,福州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了蔣某的復議申請。蔣某為此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依法撤銷xx區法院追加其為被執行人並查封、拍賣其名下財產的裁定,並決定停止對其名下財產的執行。第壹種意見認為,姜某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並非案外人獨有的權利。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案外人和當事人均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當事人包括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姜某在被追加為被執行人之前也是黃某與xx公司、石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的案外人,姜某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適格主體。第二種意見認為,蔣某系法院追加被執行人,並非適格的執行異議之訴原告主體,無權提起異議之訴。從新民事訴訟法的法理和立法目的分析發現,被執行人和追加執行人與執行異議不存在訴訟利害關系,無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在被追加為被執行人之前,姜某是案外人,但法院依據相關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規定,將其追加為被執行人。其作為涉案被執行人的地位已經確定。如果姜對兩級法院的裁決有異議,他可以找到其他救濟渠道來解決。他的執行異議之訴違反了訴訟法關於執行異議的原則。筆者贊同關於法律解釋的第二種觀點。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了執行異議之訴,這是保護案外人和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壹項新制度。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壹次修改時,首次確立了案外人和當事人對執行行為提起訴訟。2012年第二次修訂時,第227條繼續遵循這壹規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65438+26條進壹步明確了執行異議之訴的具體內容為案外人執行之訴。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異議之訴和執行分配方案,同時規定了執行異議之訴的具體適用。2011 2月8日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明確了我國執行異議之訴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異議之訴和分案之訴。執行異議之訴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當事人執行異議之訴。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案外人和當事人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從該條的意思來看,當事人應該包括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似乎被執行人也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但無論是民訴法理論還是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執行異議之訴僅分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又稱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許可之訴),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實際上是由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引起的。即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該標的。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執行人與執行異議之訴沒有訴訟利害關系,無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申請執行人對暫緩執行裁定不提起訴訟的,被執行人不得對執行行為提起訴訟。本院在審理本案時,將本案原告姜追加為黃與xx有限責任公司、石某執行糾紛壹案的被執行人,姜根據有關規定分別向本院和xx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並申請復議,均被本院駁回。姜對法院查封、拍賣房屋的所有權無異議。其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旨在通過該訴訟實現其不應被追加為黃與xx公司、石某民間借貸糾紛壹案的被執行人,從而阻礙法院的執行。能否追加蔣某為本案被執行人,已得到兩級法院確認。黃某與xx公司、石某民間借貸糾紛壹案能否追加姜某為被執行人,不能通過執行異議之訴解決,混淆了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蔣作為申請執行人,黃及被執行人xx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追加被執行人石某不是執行異議之訴的適格主體,無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了執行異議之訴,這是保護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壹項新制度。因此,被執行人不能提出執行異議。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壹、執行異議之訴是否中止執行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當事人(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可以提出書面異議。但是,第256條僅規定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正當異議的情形。因此,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可以中止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執行:(壹)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正當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情形消失後,將恢復執行。第二,提出執行異議的條件必須符合三個條件:第壹,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是當事人。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也可以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認為執行依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被執行人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第二,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必須是案外人。如果案外人只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建議,這不屬於執行異議。第三,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終結,案外人再次提出異議的,屬於新的糾紛,應當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是作為執行異議處理。異議壹般應由外人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由書記員記錄在案,但應當說明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理由,並提供必要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