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以來,人們已經為征地、拆遷和搬遷請願了六年。然而,由於個人權力的軟弱,有關部門作出了很多偽證。以至於原告多年的信訪都沒有好結果。
2008年2月,上海浦若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許咨詢後得知,崇明房屋拆遷土地最低補償標準從2003年3月起為700+30%,而不是300+150元。
律師許當時對說;可以通過訴訟要求賠償910-450*180=82800元。按照規定,妳完全可以打贏這場官司,所以許當時被聘為仲裁申請代理人。2月18日,5000元律師費立即支付,同時簽署了委托書。
2008年2月29日,上海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此案。
2008年3月26日,兩個被告同時提出了不合理的管轄權異議。拆遷協議第11條規定了兩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壹;從法庭解散。第二;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這個協議是甲方制定的,卻被他們自己推翻了,這實在是不合理。
本案中,律師徐培坤不僅沒有為原告辯護,反而建議原告撤訴。並寫了撤訴書,多次勸原告撤訴,但原告無奈簽字。
律師許撤訴後表示;律師費不會退還,但您可以在崇明法院提起訴訟。
在4月下旬,大約5月20日提交投訴後。接到法院電話稱將支付訴訟費,但原告未收到立案通知,後將訴訟費打入他人賬戶並要求他人代為轉賬。
直到2008年8月28日,第壹被告才出庭。只有被告的代理律師陳子龍和原第二被告宋德娟成為第壹被告的代理人。
第二被告拆遷實施單位崇明居建設用地辦公室無人在場。
作為被拆遷人,被告上海船新東聯船務有限公司出庭,但被拆遷人是壹家有名無實的空頭公司。該公司沒有確切的經營場所,也沒有真實地址,但法院送達回證上的地址為上海市楊樹浦路468號,與被告公司無關,收件人為舒金梅。
律師許郭培對此視而不見,最終主張原告提起法律訴訟。
庭審結束後,的律師許沒有看筆錄。簽字後,他離開了大約壹個半小時。
原告簽字時發現筆錄不完整,沒有記錄有利於原告的事實依據。當時,原告拒絕簽字,並要求審判長留下判決。如果他不簽,他就不簽然後離開。
這壹次,原告沒有得到律師的援助。原告多次打電話詢問律師在哪裏,但他沒有接聽。最後,我得知我被法官叫去私下談話了。這使原告對本案產生了懷疑。原告律師為何要求法官私下談話近壹個半小時而不經過原告?可見這個案件是不公平的。
2008年10月20日10原告敗訴。
原告不服上訴。由於上訴期和律師費,原告不得不請許郭培代寫上訴書。
許郭培律師寫下上訴壓力後,原告不斷通過電話詢問二審立案進展並直接前往二中院,但沒有任何消息,他壹直在回復;目前尚未立案。直到2009年6月65438+10月65438+3月,原告才突然得到消息,他的案子已經有了判決。許對說;它於65438年2月23日被宣判。然而,截至2009年6月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尚未立案,截至2009年6月6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沒有二審立案記錄。然而奇怪的是,此案於2008年2月23日判決。此外,該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立案並作出判決。
本案中,不知道是二中院的電腦出了問題,還是公開公平公正,二中院的法官出現了偏差。
經查,許律師偽造了壹份未經原告簽名的授權委托書,經特別授權代表原告參加二審的全部訴訟活動。在查閱二中院卷宗後,許沒有為原告作證,反而幫助了被告。東方的公告。崇明在2003年9月20日發布的通知中規定從2003年3月1日起適用,卻被故意說成是2004年適用。有關詳細信息,請參見文件的第23頁。我們的搬遷時間是2003年4月至6月。根據拆遷許可證和拆遷公告,搬遷地區屬於縣市房屋拆遷範圍,徐故意附和被告的說法,稱拆遷城市房屋是拆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公告作為證據’。
在二審卷宗第24頁,許在無權代理訴訟中主張82,800元,故意說被告為作偽證向原告支付了費用。
經查閱庭審卷宗,徐不僅在二審中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無權代理原告,而且崇明法院壹審卷宗中徐的授權委托書也是偽造的。在第壹次庭審中,律師沒有為原告主張訴訟程序和理由,也沒有反駁不合理的言辭。被告搬遷房屋面積為94,029平方米,但未按房屋提供壹平方米,是合理、合理、合法的理由。
在第壹次審判中,律師讀到有兩個被告的投訴,然後當他查閱檔案時,檔案中只有壹個被告的投訴,檔案中的被告是壹家做空公司。只有他們知道做空公司背後真正的被告是誰。
第二被告崇明縣建設用地辦公室在拆遷過程中處處克扣被拆遷戶的權益。這次開庭,不僅沒有出庭,甚至連兩個被告的訴狀都變成了壹個被告的訴狀。我想知道原告律師是如何與他人合作的。
人們不理解的是,作為律師,許郭培接受了原告的律師費。起訴時,他告訴原告他壹定會贏。然而,仲裁提起後,許郭培不僅沒有幫助原告,還與被告串通支持被告的無理請求,並多次建議原告起訴。撤回訴訟後,他還表示不會退還律師費。目的是控制原告為被告。
壹審訴狀的交換和二審委托書的偽造無權代理人故意作偽證,幫助被告,欺騙原告,許有其他故意。他的目的就是讓原告敗訴。
讓人想不通的是;這個自稱20年法官,多年老律師的人,是什麽力量讓他連職業道德都不守,做出喪失良知和人性的卑鄙齷齪行為?是什麽強大的力量扭曲了壹個深諳法律和法律平衡的老律師的靈魂?
普若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許出於不正當的目的,做出了損害原告利益的事情,同時也藐視法律的尊嚴,破壞了法律的正常運作,擾亂了司法公正。
出於這個原因,我認為;許律師喪失了律師應有的職業道德,不配做壹名合格的律師。如果他的行為繼續發展下去,將損害上海國際大都市的形象,損害律師專業隊伍的純潔性,損害國家法律的公開、公平、公正,損害工作的正常運行,損害法律的尊嚴和人民利益的法律保護。
為了維護社會道德,強烈要求上級部門懲罰他們的行為,凈化律師隊伍。
2009年5月20日
壹百個尋求法律正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