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協商處理同壹財產:我國《民法典》(2021 1起施行)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同壹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意味著離婚時,法律允許並尊重雙方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意願表達。* * *只要分割財產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雙方可以自由協商。只要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就應當予以認可;協商不成,雙方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由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方法作出判決。當然,法院判決的原則和方法也是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指導。
2.法院分割財產的原則:如果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解決財產分割問題,為了使財產分配合理,我國確定的分割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方便生產生活、合理解決分割問題。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雙方對同壹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對同壹財產享有使用權和處分權,離婚時雙方有權對同壹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因為女方在現實生活中的收入很低,她將獲得較少或沒有財產份額。當然,權利平等並不意味著股份平等。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分。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
(2)保護兒童和婦女權益原則。也就是說,在分割夫妻財產時,首先要把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實保障離婚後子女生活和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離婚時,為了保證下壹代的健康成長,在分割同壹財產時需要照顧子女的利益,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或者將同壹財產的壹部分分給子女。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我國婚姻法實行以離婚為原則的離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真的破裂了,不管是什麽原因,離婚都是可以被允許的。即使夫妻關系確實因壹方或雙方過錯而破裂,也可以準予離婚。但是,如果離婚是嚴重違反婚姻義務、損害夫妻關系的行為,如通奸、同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還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損害夫妻關系的行為。壹方的過錯行為給另壹方帶來了巨大的身心傷害,也嚴重損害了夫妻關系。因此,無論是無過錯方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擔離婚後果,在分割同壹財產時都應予以照顧,以彌補其所遭受的身心傷害和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需要註意的是,照顧不是民事責任,其性質不同於離婚時的損害賠償。被照顧的壹方仍然可以根據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要求賠償。
(4)有利於當事人生產生活的原則。
3.分割夫妻財產時應註意的問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夫妻財產:
(1)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獲得的收入。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四)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利益。
(5)支付給軍人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給部分夫妻。
4.下列財產不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雙方和壹方的婚前財產。雙方和壹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不能因婚姻關系持續而轉化為* * *相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2)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和醫療生活津貼。
5.離婚期間住房問題的處理如果離婚雙方無法就住房問題達成協議,住房問題的處理往往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離婚時的房屋可按以下方式處理:
6.夫妻* *婚前以全部房屋出租,婚後以房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夫妻* * *擁有共同財產。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在明天之前向壹方表示贈與的除外。離婚時房子是同壹財產,按壹般財產分割。不宜分別使用,且雙方對夫妻同壹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歸屬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的,應予準許;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對所得進行分割。
7.婚後雙方將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和拆除。離婚時產權未變更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歸另壹方所有,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壹方;已擴建的,擴建後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歸壹方所有,離婚時房屋壹般仍歸房主所有。如果離婚後另壹方沒有房子,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允許他暫時居住,但壹般不超過兩年;法院也可以例外判決無房壹方租房。如果確有經濟困難,享有產權的壹方可以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的除外。
二、夫妻* * *與個人財產的區分* * *夫妻相同財產包括;除雙方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外,雙方和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離婚時需要分割夫妻共有的財產。除夫妻約定外,《民法典》規定,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個人專用財產歸個人所有。個人財產在規定範圍後離婚時歸壹方所有,另壹方不能要求分割個人財產。
第三,夫妻* * *和家庭財產的區分夫妻離婚時,如果有其他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則應註意區分夫妻* * *和家庭財產。在* * *的生活中,所有家庭財產都被視為家庭財產並壹起使用。但是,在家庭財產中,有些屬於所有家庭成員,有些屬於個人,有些屬於某些家庭成員。離婚時要註意區分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然後可以由夫妻雙方分割。屬於家庭成員* * *的財產主要是家庭成員* * *用勞動創造的財富、家族企業的收入及其購買的家庭財產、* * *繼承的遺產等。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家庭財產可能包括成年和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這些財產是通過勞動、繼承、贈與和遺贈、人身損害賠償等獲得的。,且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分割夫妻財產時,不能將家庭成員的全部財產作為夫妻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若幹具體意見的通知。
第十三條夫妻所有的不宜分別使用的房屋,應當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獲得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女方應該得到照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 * *條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 * *部分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分割不會損害其價值的,應當分割實物;難以分割或者分割會使價值受損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