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2013 165438+10月2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10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5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審判公開原則,規範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工作,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發布裁判文書應當遵循合法、及時、規範、真實的原則。
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設立中國裁判文書網,統壹公布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判文書質量負責。
第三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管理工作。該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壹、裁判文書的整理和上傳;
(二)發現已公布的裁判文書存在筆誤或者技術處理不當的,協調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其他相關的指導、監督和評估工作。
第四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上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
三、調解結案。
其他不適宜在互聯網上發布的內容。
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範圍,並通過政府網站、電子觸摸屏、訴訟指南等方式告知公眾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保留當事人姓名等真實信息,但必須以符號替換等方式匿名處理下列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姓名:
婚姻、家庭和繼承糾紛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和鑒定人;
(三)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免予刑事處罰且不是累犯、再犯的被告人。
第七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相關信息;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銀行賬戶;
四、商業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承辦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人員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後七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要求完成技術處理,並報送本院負責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專門機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
第九條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認為本規定第四條第四項裁判文書不宜在互聯網上公布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和理由,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主管副院長審批。
第十條在互聯網上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與送達當事人的裁判文書壹致,但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技術處理的除外。
人民法院對送達當事人的裁判文書作出更正的,應當及時將更正後的裁定書在互聯網上公布。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的裁判文書,除因網絡傳輸故障導致與送達當事人的裁判文書不壹致外,不得修改、更換;因法定事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撤回的,由高級人民法院以上負責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專門機構審查決定,並在中國裁判文書網辦理撤回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中國裁判文書網應當提供便捷的檢索和查閱系統,方便公眾檢索和查閱裁判文書。
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監督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
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工作。
第十四條高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本規定的過程中,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中西部地區基層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時間安排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14+0+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法發【2010】48號)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秘書。
10月22日發行的2013 1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