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壹、夫妻* * *擁有的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 * *同壹財產的主體,是已婚夫婦,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如非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同壹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期間,從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配偶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取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除外。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是夫妻壹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裏所說的“收入”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並不要求財產的實際占有。“婚後收入”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權利。即自婚姻關系生效之日起,至配偶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為止。
4.夫妻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特別是夫妻對同壹財產的處置,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財產屬於夫妻壹方的,推定夫妻財產相同。最高人民法院1993 11《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查證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上應平分。夫妻* * *有財產關系。即夫妻雙方作為* * *,對夫妻全部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不分份額。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作出判決。
7.夫妻壹方死亡,遺產分割時,應先將夫妻財產的壹半給另壹方,其余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繼承法辦理。
二、什麽是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結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歸屬問題。
法律確立夫妻財產制,調整夫妻財產關系,對於保護夫妻合法權益和財產利益,維護平等和諧的家庭關系,保障夫妻和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三、婚前買房送對方離婚怎麽辦?
雖然《民法典》規定婚前買房歸投資方所有,但有壹個例外。如果投資人將房產登記在對方名下,房屋將被視為贈與。律師認為,婚前壹方出資買房,寫在未出資人名下,屬於贈與財產。如果關系破裂,即使能提供證據證明是投資方,也很難拿回房子。如果想人財兩空,可以說清楚是不是附條件贈與。
四、結婚後如何買房成為個人財產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單親婚後購買的,只寫在子女名下的房產,屬於個人財產。但是需要證明資金是父母壹方支付的。
2.如果投資人婚後買房,另壹方配合房產公證,房子歸投資人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
(二)壹方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醫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