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公開審理和回避制度規定;
2.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被剝奪或者限制,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3.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
4、違反刑事訴訟程序規定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壹的,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壹審法院重審。
許多人有壹個誤解,認為當事人既可以上訴也可以提起再審,有些人將兩者等同起來。實際上,上訴和再審是有本質區別的。如果當事人不服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裁定,只能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可以啟動再審程序,提起再審。
刑事訴訟法中的申訴
除了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外,刑事訴訟法中還有許多其他可以上訴的情形:
第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二是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對該機關的處理不服的,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壹)法定期限屆滿未解除、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二)應當退還的保釋保證金未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五)違反規定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者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第三,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後七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五,監獄等執行機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的,應當轉交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②刑事訴訟法中的再審
再審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再審的主體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如果各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也可能導致再審程序啟動,但當事人無權直接提起再審。
壹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三是各級人民法院在我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他們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再決定再審。
第四,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行為的。
各級法院對本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再審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再審的,可以發回重審或者指令原審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再審。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合適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5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合適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