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12第98章,主要內容有:
確立了全面覆蓋和統籌城鄉的調整適用範圍。《社會保險法》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在五項社會保險制度中,養老和醫療保險覆蓋所有類型的工人和所有居民(第10、20、22、23、24和25條),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覆蓋所有職業群體(第33、44和53條)。《社會保險法》適應我國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將新農保制度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調整範圍,為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預留了發展空間(第二十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被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調整範圍,授權國務院規定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城市工作的農村居民應像其他雇員壹樣依照本法參加社會保險(第95條);它還明確了無地農民的社會保險(第96條)。
它規定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籌資渠道,特別是加強了政府在籌資方面的責任。《社會保險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個人和政府在社會保險籌資中的責任: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社會保險繳費,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第10條、第23條和第44條);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基金主要由社會保險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五條)。政府在社會保險籌資中的職責主要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第五條),在社會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給予補貼(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繳費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第13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給予補貼(第13條第2款);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預算撥款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組成,用於補充和調節社會保障支出(第71條)。
擴大了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權益。社會保險法在各項制度設計中,始終以保護參保人合法權益、建設服務型政府為出發點。這方面的亮點很多,比如:第壹,為了解決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未滿65,438+05年的人員的養老金待遇問題,本法規定,他們可以繳納養老金至65,438+05年,然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並根據國務院的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金待遇(第65,438+06條第2款)。二是完善職工養老保險中的遺屬和傷殘待遇制度。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可以領取殘疾津貼(第17條)。三是為保障工傷職工及時得到救治,建立了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和追償制度。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追償(第465438條+0)。四是規定失業人員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得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四十八條)。五是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第五十四條)。
明確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完善社會保險費強制征繳制度。壹是明確了管理體制,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工作(第七條)。二是明確了“社會保險費統壹征收”的方向,授權國務院制定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三是賦予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必要的強制征收手段,包括查詢用人單位存款賬戶、直接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劃轉社會保險費、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相關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等(第六十三條)。
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壹是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不得用於平衡政府其他預算或者非法挪作他用(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二是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並規定了預算編制的主體和程序(第六十六條和第六十七條)。三是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現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現省級統籌。同時,授權國務院規定具體時間和步驟(第64條)。四是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投資運營,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第六十九條)。五是建立了由NPC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組成的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險監督體系(10章)。
完善社會保險經辦服務內容。首先,社會保險機構的職責得到了全面規定,包括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征收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障待遇和其他相關服務(第7章和第9章)。二是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第七十二條)。三是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辦理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七十二條)。四是為解決社保關系轉移接續難問題,規定跨統籌地區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養老、醫療、失業)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第19、32、52條)。五是為解決醫保報銷問題,規定參保人員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費用異地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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