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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駕駛報廢車上路的司機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強制報廢。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首先,如何處罰道路上的報廢汽車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強制報廢。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包括兩類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所稱報廢機動車,主要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的機動車。

已拼裝報廢的機動車因達不到機動車安全標準,上路行駛後極易對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造成損害。

因此,交管部門強制報廢報廢汽車,對駕駛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第100條規定:

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強制報廢。

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銷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銷售金額的罰款,並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如何處理汽車和機動車的報廢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擁有報廢汽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並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和個人;不要自行拆卸報廢汽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壹條:“買賣轉讓已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小型家用汽車,沒有強制退休年齡。家用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檢驗周期為:6年以內的,每兩年檢驗壹次;使用6年至15年,每年測試1次;使用超過15年,每年測試兩次。如果檢查合格,就可以繼續行駛。從21年開始,每3個月檢查1次。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1次;4年多來,每年檢驗1次。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

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強制報廢。

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銷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銷售金額的罰款,並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