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行自由:每個國家,無論是沿海國還是內陸國,都有權在公海上航行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包括商船、軍艦和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其他國家不得幹涉或阻礙。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應只懸掛壹國國旗,並受船旗國的專屬管轄。
2.跳躍的自由:公海上空的天空和公海壹樣自由。所有國家的飛機都有飛越公海的自由。在公海上空飛行的飛機受其註冊國的管轄,任何其他國家不得幹涉或妨礙。
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所有國家都有權在公海海底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在鋪設電纜和管道時,各國應適當考慮已經鋪設的電纜和管道;特別是,現有電纜和管道的修復不應受到阻礙。故意或因重大過失破壞或損壞海底電纜和管道,構成國際法中應受懲罰的罪行。每個國家都應該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規來規定這種犯罪。
4.建造國際法允許的人工島和其他設施的自由:所有國家都有權在公海上建造和使用國際法允許的人工島和其他設施,必要時還可以在這種人工島和設施周圍設立寬度為普遍接受的國際標準所允許的安全帶。人工島和設施及其周圍安全區不得位於可能幹擾公認海道的地方。所有在公海航行的船只都必須尊重這些人工島和設施及其周圍的安全區,並應遵守在人工島、設施和安全區附近航行的公認國際標準。
5.捕魚自由:捕魚自由是公海最早的自由之壹,這意味著所有國家的國民都有權不受阻礙地在公海捕魚。最初,這種自由完全不受限制。
6.科學研究自由:所有國家和主管國際組織都有權在公海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在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時,我們應遵循以下原則:完全用於和平目的;采用適當的科學方法和工具;不應對海洋的其他合法用途進行不當幹涉;遵守所有相關的國際法規,包括關於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法規。
法律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7條對沿海國和內陸國而言,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國際法允許的人工島和其他設施自由、科學研究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