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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印刷書籍並出售是否違法?
未經許可印刷書籍是違法的。主要依據如下: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出版、印刷、復制、進口、發行單位的,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復制、進口、發行活動的,或者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

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用於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654.38+0萬元以上的,處5倍以上654.38+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654.38+0萬元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數據:

非法經營罪的認定

1.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壹致的,即非法經營者必須違反相關的工商法律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沒有刑事違法性。

2.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以營利為目的。對於從事非法經營而不知道其為非法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而只能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3.只有犯罪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應從非法經營數額和收入、行為人是否實施非法經營行為、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行政處罰後是否仍拒不悔改等方面認定。

市場經濟不僅是自由經濟,也是法治經濟。判斷非法經營罪,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1.非法經營的違法性必須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非法經營的違法性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本“國家規定”是指違反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非法經營罪中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國家關於商品專賣的規定或者其他限制商品銷售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關於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等法律法規關於經營許可和批準的規定,因此並不意味著違反壹般的經營法律法規。

無證經營或超範圍經營本身並不違法。只有在無證經營或超出經營範圍需要行政許可時才能經營,這是刑法意義上的違法行為。

例如,營業執照中沒有經營煙草的內容,但如果超出範圍,則屬於非法經營,因為煙草是特許經營項目。但是,如果超出範圍經營不需要行政許可或批準,或者壟斷或限制銷售商品,則不違法。

2.其他非法經營行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明確規定進行認定。

根據《刑法》中“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罪不罰”的基本原則,對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認定應嚴格按照法律明文規定進行,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應當以“禁止適用溯及既往”原則加以限制,否則,非法經營罪的範圍將被隨意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