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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哪些方法?
1.東陽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哪些途徑?

1.要求事故處理大隊出具鑒定介紹信,按照介紹信中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這種方法方便有效,即使對方有異議也沒用。

2.自己聯系認證機構。壹般大醫院或者醫科大學都有認證中心,妳可以自己認證。在這種情況下,另壹方可以請求重新認證。(註:壹般采用第壹種方法)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申請書

向處理您交通事故的部門提交傷殘鑒定申請書,憑申請書取得交管部門的相關法律文書,持此文書(必須簽名蓋章)到指定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應攜帶的材料:

1.被鑒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並由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受傷初期及治療後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CT、X線片、診斷報告;

3.向治療醫院借閱相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在對被撫養人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還應攜帶鑒定人的身份證、戶籍證明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的說明;

5.評估應基於事故直接造成的傷害或已確認並發癥的治療結束。處理尚未結束,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應當在申請書中寫明;

6.鑒定人員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支付規定的鑒定費用。

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在客觀檢查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和確定的過程。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經治療後,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或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確需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期超過期限的,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評估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查、鑒定和評估。檢查、鑒定、評估結果確認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查、鑒定、評估人員簽名並加蓋組織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鑒定結果之日起二日內向當事人提交檢驗鑒定結論副本。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後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復檢鑒定。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交通事故,也會對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壹定的損失。因此,交通事故責任方也有責任向事故責任方要求相應的賠償費用,壹般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補貼等。具體賠償金額也將根據當事人的傷殘鑒定等級確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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