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訴狀由頭、請求、事實和理由、尾組成。
(壹)頁眉
1.在文件的上半部分中間寫上文件名稱“刑事申訴”。
2.投訴人的基本情況。投訴人是自然人的,其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等。;投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訴的,仍應當將申訴人列為當事人,並另列壹款說明代為申訴人的基本情況,註明與申訴人的關系。
3.投訴的原因。按規定格式填寫相應內容。
(2)請求的項目
也就是說,申訴人的申訴目的要寫得清楚具體。例如,申訴人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訴,希望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不想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請求應當寫成:“請依法審理,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如果申訴人認為自己無罪,上訴到原審人民法院,請求書寫為:“請依法再審,宣告申訴人無罪。”(三)事實和理由包括案件事實和投訴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是人民法院再審的法定理由,所以必須圍繞這四個方面來作出。首先,概括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主要內容,即原裁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裁判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以及裁判的結果。其次,依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申訴案件再審的相關規定,對原判決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錯誤進行分析論證,闡明申訴理由,以實現請求。
(4)尾巴
註明送達起訴狀的機構名稱,即分支機構應註明“特此”、“xxx人民法院”或“XXX人民檢察院”。附件寫著“附件:原審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X份”。最後由投訴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