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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法律保護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同時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除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外,還應當責令其支付相當於工資和經濟補償之和壹至五倍的勞動者賠償金。

法律分析

企業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要求企業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是違法的。可以先和公司協商。如果溝通處理不了,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者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用人單位不服仲裁結果或者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向企業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工資的,支付工資的25%作為賠償金,在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未支付的,按照50元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壹次性經濟補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