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用人單位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承擔責任;
2.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有三個主要後果: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這壹規定,勞動者最多可以主張雙倍工資11個月;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這壹規定,工人要求雙倍工資沒有最長時限。
勞動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加入用人單位,成為單位的壹員,承擔壹定的工種、崗位或工作,並遵守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所招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確保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福利等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