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佩戴口罩和實行場所編碼的決定
為有效預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堅決阻斷疫情傳播,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穿著。
壹是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佩戴口罩、執行場所守則等疫情防控相關規定,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下列場景和情況下,應規範佩戴口罩:
商場、超市、電影院、會議場所、展覽館、酒店公共區域等室內場所和人流密集的露天廣場、劇院、公園等室外場所;
乘坐火車、長途汽車、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廂式電梯時;
在醫院看病、治療或陪護時;
接受體溫監測、查驗健康碼、登記行程信息等時。
當出現鼻咽不適、咳嗽、打噴嚏、發熱等癥狀時;
當餐廳和食堂處於非就餐狀態時;
其他封閉或擁擠的場景和情況。
心肺等嚴重基礎疾病患者在醫生指導下佩戴口罩,三歲以下嬰幼兒可不佩戴口罩。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養老機構和學校工作人員、公共場所服務人員、快遞從業人員、境外輸入和汙染傳播高風險崗位從業人員應當按照疫情防控和行業管理規定佩戴符合防護要求的口罩。
相關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提示佩戴口罩。
三、實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場所代碼制度。
法人機構的管理人和經營者,具有組織機構代碼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工商商店,疫情防控重點場所,重點人員工作生活區域,涉及城市出入口的場所,人員落腳點,人員流動場所,大場所最小功能單元,人員聚集性強的小場所, 以及其他需要實行場所碼的公共場所,要按照規定申領場所碼並張貼在醒目位置,嚴格落實掃碼登記相關規定,並安排專人負責檢查,做到事事掃碼。
進入上述場所的人員應主動掃碼。對於不能使用場所碼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視障和聽障人士,相關場所應當提供便利的替代措施。
通過場所碼等方式收集的個人信息僅用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得泄露。泄露、非法處理個人信息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個人不按規定規範佩戴口罩、使用場所碼的,場所管理者、經營者應立即提示並勸導;如果勸說無效,他們可能會被拒絕入境或接受服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決定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履行本場所疫情防控主體責任。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疫情防控屬地責任,加強對規範佩戴口罩和實施場所編碼的組織領導,提高科學精準防控水平。各監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履行監管責任,做好規範佩戴口罩、落實場所守則等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規範佩戴口罩和落實場所規範。在口罩佩戴、場所規範執行等疫情防控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市、縣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和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監督。八、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