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憲法中的國防法律規定是最高層次的國防法律規範,是制定其他國防法律規範的根本依據。國防基本法律的效力僅低於憲法,憲法主要規定國防的領導體制、武裝力量的組成和任務、建設目標和原則、國防建設和鬥爭的基本制度、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基本國防權利和義務、對外軍事關系等。在國防法律體系中,國防基本法律起著解釋、銜接憲法和指導其他國防法規的作用。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國防法律。
國防法以憲法和國防基本法律為依據,內容主要是國防和軍隊建設某壹方面的重要原則、制度和行為準則,是國防法律規定和國防基本法律在憲法中的具體化。如制定了兵役法、軍官服役條例、軍官軍銜條例、預備役軍官法、軍事設施保護法、人民防空法、香港駐軍法、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等,調整國防法社會關系廣泛、立法程序嚴密、穩定性強。
3.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軍事法規,國務院單獨或者會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國防行政法規。
軍事法規和國防行政法規以國防法律為依據,其內容主要是國防和軍隊建設某壹方面某壹重要事項的原則、制度和行為規範。包括:壹是根據國防法律需要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或者單獨制定的事項。比如《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其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第二,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需要根據職權制定軍事法規和國防行政法規。調整國防建設領域社會關系和軍隊關系,但不直接涉及軍隊和現役軍人的規範,由國務院單獨制定,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規範軍隊內部基本活動、士兵基本行為及其關系的規範,由中央軍委制定,如指揮條例、後勤條例、作戰條例等。凡屬於調整國防建設領域,涉及軍隊、士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關系的規範,如《士兵服役條例》、《國防交通條例》等,均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共同制定。壹般來說,國務院單獨或者會同中央軍委制定的國防行政法規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整體遵循的法律效力,中央軍委制定的軍事法規在全軍範圍內具有整體遵循的法律效力。
4.軍委總部、各軍兵種、軍區制定軍事法規,國務院有關部委單獨或者會同軍委總部制定國防行政法規。
軍事法規和國防行政法規以軍事法規和國防行政法規為基礎,結合本系統或者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以保證軍事法規或者國防行政法規的實施。軍委總部和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軍事法規或國防行政規章,在全軍或全國壹定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如《單兵訓練條例》、《士兵管理條例》、《撫恤優待條例》等。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的軍事法規,通常只在本系統、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
5.地方各級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地方國防法規。
地方國防法規是以國防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內容是本地區國防建設的制度和行為準則,主要限於兵員征集、兵員優待和安置、國防教育、軍事設施保護等方面。,如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廣東省征兵工作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