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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綜合執法局的區別
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綜合執法局都是我國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兩者的職責和職能存在壹定差異。簡單來說,城市管理局更註重城市的整體規劃、建設和管理,而城市綜合執法局主要負責城市的執法和維護城市的秩序和環境。

壹、城市管理局的職責

城管局是負責城市管理、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和環境衛生的政府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和實施城市管理政策法規,指導和監督城市管理工作;

2、負責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城市正常運行;

3、負責城市公用事業的管理和服務,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質量;

4、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美化城市環境;

5、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保持城市清潔衛生。

二。城市綜合執法局的職責

城市綜合執法局是負責城市執法的政府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

1,依法查處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2.維護市容市貌,整治亂搭亂建、亂貼亂畫等行為;

3、實施城市環境衛生執法,處罰亂扔垃圾、亂排汙水等行為;

4、執法城市交通秩序,糾正違法停車、占道經營等行為;

5、配合其他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 *配合維護城市秩序和環境。

總而言之:

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綜合執法局在職責和職能上有壹些區別。城管局更註重城市的整體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城市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工作;城市綜合執法局主要負責城市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城市秩序和環境。兩者相互配合,共同促進城市的發展和進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17條規定: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2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執法,是指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在城市管理領域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第8條規定:

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權的範圍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的行政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