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有六種懲罰:
(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記錄在案;
(4)留校觀察;
⑤責令退學;
(6)開除學籍。
試用期為壹年。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如果在壹年內取得重大進步,可以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者,可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擴展數據
根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學生必須遵守校園管理制度,愛護校園公共設施,維護校園正常秩序;要有禮貌有禮貌,要公開;團結同學,關心集體,熱愛勞動;營造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學生進出校門應當遵守校門門衛制度,主動接受門衛管理。
參照《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禁止飲酒、賭博、打架鬥毆、聚眾喧嘩,樹立良好的社會公德。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酌情給予責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的處分:(壹)不符合規定的;
(壹)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者;堅持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侮辱誹謗他人的;
(二)觸犯國家刑法構成犯罪的;
(三)破壞公共財產,盜竊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的;
(四)盜竊且拒不改正的;酗酒、賭博、打架鬥毆,情節嚴重的。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對學生作出責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校審查批準,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因政治問題被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有關部門批準。被責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的學生,按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處理。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學生的認定、獎懲材料全部歸入本人檔案,不得撤銷。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對被責令退學的學生,只發給學業證書;被學校開除者不發學歷證書。
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