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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綠色產品認證程序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了實施綠色產品認證,促進綠色產品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綠色產品,是指依靠技術進步,采用節能、節材或清潔工藝生產的產品,從原料構成到產品生產、包裝和使用,對環境無汙染或少汙染,並有益於人體健康。

本辦法所稱綠色產品認證是指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經廣州市綠色產品認證辦公室確認符合綠色產品技術要求,並頒發認證證書和標誌的產品。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產品認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綠色產品認證的監督、指導和管理。

廣州市綠色產品認證辦公室(以下簡稱認證辦)是實施綠色產品認證的管理機構。在市環保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實施綠色產品認證的具體工作。第五條鼓勵單位或個人就綠色產品認證的種類向認證辦公室提出建議。第六條認證辦公室應當對綠色產品認證類型的建議進行調查和評估,並向有關部門提交可行性報告。第七條綠色產品目錄經認證辦公室確認後公布。第八條申請認證的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可獲認證的綠色產品清單;

符合國家環境產品標準或者綠色產品技術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可批量生產,且技術指標穩定。第九條申請產品認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具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產品質量合格證,或者省級以上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

(3)汙染物排放應當符合排放標準;

(四)申請之日前1年內未受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五)產品技術指標符合綠色產品認證相關要求。第十條凡需申請認證的企業應向認證辦公室申報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受理後,認證辦公室將根據綠色產品的要求和條件,對申請認證的產品及其生產過程進行現場檢查。第十壹條現場檢查結束後,認證辦公室負責對需要檢驗的產品進行抽樣和封存,企業將封存的產品送至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其中,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檢驗機構應當派員進行現場檢查。

檢驗機構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認證辦公室提交檢驗報告。

根據非營利原則,認證依法收費,具體辦法另行制定並報有關價格管理部門批準。第十二條認證辦公室根據檢驗結果和產品檢驗報告,對照相應的相關技術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做出準予認證或者不予認證的決定。

對於未通過認證的產品,認證辦公室將向企業發出書面通知,說明原因。第十三條認證辦公室向社會確認獲證產品和企業名單。第十四條公告認證企業,在公告後兩個月內,到認證辦公室領取認證證書和綠色產品標誌樣品。第十五條認證證書和綠色產品標誌的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需要辦理補換卡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辦理補換卡;證書未換證的,認證證書和綠色產品標誌不得使用。第十六條認證證書有效期滿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認證的,申請認證的程序與首次認證時相同。第十七條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換發認證證書:

(壹)使用新商標或者新名稱;

(2)認證證書持有人發生變化;

(3)產品型號和規格的變更。第十八條認證產品實行質量跟蹤。1年內,經有關部門兩次抽檢不合格或在使用中發現與認證要求不符的質量問題,認證辦公室將給予警告或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其認證證書。第十九條認證辦公室應當對認證證書進行年度審核。未經審查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檢驗的,認證證書自動失效。第二十條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綠色產品標誌:

(壹)認證產品及其生產狀態不符合認證要求的;

(二)證書或綠色產品標誌的使用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第二十壹條對於需要暫停使用認證證書或綠色產品標誌的企業,認證辦公室將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整改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整改期間,企業應當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綠色產品標誌。第二十二條企業收到限期整改通知後,應當按照整改要求進行整改,並向認證辦公室提交書面整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