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監獄減刑的條件是: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2、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
二、監獄減刑申請材料:
1,減刑建議;
2.終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和以往減刑裁定的副本;
3.罪犯有悔罪、立功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
4、罪犯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經審查,上述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的執行機關予以補齊;
刑法中有三個原則,其中之壹是罪刑相適應原則,這是為了表達刑法中寬嚴相濟的精神。罪刑法定原則不僅應當在立法和審判中適用,而且應當在執行中適用。減刑制度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行刑階段的具體應用。減刑的本質是壹種激勵措施。根據這項獎勵,可以鼓勵罪犯積極改造,並根據他們的改造減輕他們隨後的刑罰。關於減刑制度有兩點值得註意:
1.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減刑制度,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才可以適用減刑制度。在正常情況下,如果罪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並確有悔改表現,則可以申請減刑。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那麽就應該申請減刑。
重大立功表現主要包括: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2、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當然,最終能否減刑成功需要相關中級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最終判決。
第二,謹慎使用減刑制度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壹些罪犯適用限制減刑。它主要針對被判處死緩的慣犯,以及犯有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暴力犯罪和有組織犯罪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以下期限:
(壹)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低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
(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限制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能少於二十年。
第五十條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後,將減為25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不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
第七十九條對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有悔罪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未經法律程序不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