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新聞法
從法律上講,懷孕和哺乳期的女性雇員受到特殊保護。女員工壹旦懷孕,即使合同到期也不得隨意辭退,只有在哺乳期滿後才能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

這壹規定的原因是為了保護女員工的合法權益,因為懷孕或哺乳的女員工在被解雇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很難找到工作。法律必須確保她們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得到適當的照顧。然而,最近壹則“壹名女子赴美生子後在哺乳期被解雇”的新聞卻有了不同的結果,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解雇決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人事爭議,如違法辭退、未繳納社保、克扣工資等。,而且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勞動仲裁後,勞動者或公司任何壹方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存在兩個爭議:公司解除與李女士的勞動合同是否違法?公司是否應該向李女士支付賠償金?移動公司提出,李女士使用虛假醫療證明材料請假無效,屬於曠工行為,公司有權將其辭退。公司提交了相關規章制度:李女士提出,當時她已經出現了第壹次萬億流產的跡象,所以她提前去了美國分娩。雖然她確實使用了虛假材料,但她請假的原因是真實的,而且公司已經同意她請假,所以她不是曠工。

對於雙方的抗辯理由,法院提出三點意見:李女士以虛假證明文件請假,違反誠實守信原則。李女士的“請假”行為看似符合移動無錫分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請假流程,但“委托就醫”獲得的“診斷書”以虛假的外在形式影響了用人單位對病假真實性的判斷,導致移動無錫分公司在真假“診斷書”的掩蓋下做出了“虛假”的請假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可見,誠實信用是我國民商法的基本原則之壹,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誠實守信。作為勞動者,誠實地告訴用人單位是最起碼的職業道德。鑒於李女士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已失去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因此,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用人單位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企業自身利益的同時,也應維護國家利益。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時,各地各單位需要了解並報告該員工的行蹤,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李女士不僅繼續隱瞞自己在美國待產的事實,還繼續用“委托醫療”獲得的“診斷書”向無錫移動公司申請病假,明顯主觀臆斷。

李女士表示自己“第壹次萬億流產”,可能會“流產”和“早產”,但令人不解的是,在這種情況下,李女士仍然願意向航空公司做出“合適的航班承諾”飛往美國待產?只能說李女士的身體狀況沒有嚴重到完全不能工作的程度。最終,法院駁回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李女士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此案帶來的壹些啟示: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和義務。與本案壹樣,李女士隱瞞個人行程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犯罪。最近有很多故意隱瞞行程然後被行政拘留甚至刑事拘留的案例,這些案例都有法律依據。

“女員工入職後懷孕,然後平等休產假”的新聞總是引起網友的關註,因為這對公司來說實際上是不公平的,但公司似乎也沒有辦法解雇她們。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並非不可能。如果懷孕女員工違反誠實守信,如以欺詐手段簽訂合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和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公司可以與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