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濟法律責任是壹種單向的、非對等的法律義務,具有單向性。從法律上講,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義務與義務也是對等的,但經濟法律責任只是違法主體的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
3.經濟法律責任是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純粹法學院的創始人凱爾森說:“法律責任的概念與法律義務有關,壹個人對某些行為負有法律責任。或者他在這裏承擔法律責任,這意味著如果他做了相反的事情,他應該受到懲罰。”從現代漢語的角度來看,“義務”壹詞主要是指根據法律應盡的責任。在壹定意義上,責任和義務是相通的。因此,經濟法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壹樣,本質上是壹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是合法的;同時,它為國家強制行為人所接受,具有強制性和不可替代性。此外,行為人不能放棄履行這壹強制性義務。
4.經濟法律責任是因經濟主體的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因果性、隨後性義務,具有因果性。經濟法律責任不是憑空產生的消極義務,而是與經濟法主體先前的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它不僅是壹種後續義務,也是壹種因果關系義務。沒有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就不可能產生經濟法律責任。因此,經濟法律責任的消極性和消極性是由其經濟違法行為的消極性和消極性決定的。同時,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義務產生經濟法律責任,必然導致行為人的法定第二義務或後續義務。
5.經濟法律責任是因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而產生的經濟義務,是經濟性的。經濟法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主要或根本區別在於,它是因國家幹預和調整社會經濟而產生的責任。這種確定責任的內容是經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