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目標。這是民法中的壹個術語,經濟合同的客體是指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其中,有些是指事物,稱為標的物。例如,購銷合同中的標的物是產品,借款合同中的標的物是貨幣,租賃合同中的標的物是租賃物。其他是指行為。例如,加工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和建築工程合同中的對象都是以某種形式提供的勞務。標的物是經濟合同必須具備的最重要的條款。沒有標的物,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沒有方向,也就不需要任何經濟合同。
第二,數量和質量。即標的物的具體化,從而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尺度。例如,產品的數量、完成的工作量等。是目標的數量;工程項目的產品品種、型號、規格和標準都是目標的質量指標。沒有數量和質量指標,經濟合同就無法履行。
3.價格或報酬。指為獲得對方產品、完成項目、服務或智力成果所支付的價格。在以貨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這壹價格稱為價款;在以勞動為標的物的合同中,這種價格稱為報酬。它們都是以貨幣形式(數量)表示的。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經濟合同中有權主張權利的壹方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時間範圍,是認定合同是否如期履行的標準。經濟合同類型不同,履行期限也相應不同,有的明確規定在某月某日履行;其他條款規定在壹定時間內連續交貨。債務人未按履行期限履行義務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履行地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地點。當事人約定的,稱為約定履行地,法律直接規定的,稱為法定履行地。如果既沒有約定也沒有規定,則可能取決於合同的要求。建設工程合同應在建築物所在地履行,貨物運輸應在接收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方式是雙方履行義務的具體方式,有多種方式。有的需要通過轉讓財產履行,有的需要通過提供勞務履行;有的規定壹次性履行,有的規定分期分批履行;有些規定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履行,而另壹些則被允許代表他們履行;有的規定送貨上門,有的規定定點取件;等壹下。
5.違約責任。違約是指當事人未按經濟合同規定的目標、時間、地點和方式履行合同義務。違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的承諾壹般以違約金的形式在合同中約定。即當事人壹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無論對方是否遭受損失,違約方均應向對方支付約定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應當補足不足部分以補償損失。這種損害賠償被稱為補償。
除上述各類經濟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外,《經濟合同法》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經濟合同的性質必須提供的條款,以及根據壹方當事人的要求必須提供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國家規定基本建設合同應具有工程質量、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撥款結算、竣工驗收等內容。,而且它們也成為這類合同的主要條款。再如,由於財產保險的特殊性質,財產保險合同除了對標的、金額和責任的規定外,還應對除外責任、賠償方式、保險費交付方式和起止期間等作出非常明確和具體的規定,否則極易引發合同糾紛。此外,壹方要求的條款也必須構成主要條款,這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如果壹方的要求為另壹方所不能接受,那麽經濟合同就不能成立。
訂立經濟合同時,合同當事人必須考慮主要條款的完整性,這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條件之壹;而且,應註意主要條款的詳細性和明確性以及各條款具體內容的完整性,這是合同得以有效履行的重要條件之壹。同時,它們也與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和監督直接相關。
妳所說的是壹些規章制度,不屬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