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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有哪些法律規定?
有限制。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限制,具體分析如下。

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

第72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將股份轉讓事宜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征得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經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不受限制,但有其他條件。

公司法

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壹百三十九條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

第壹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公司應當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四十壹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自股東向受讓人交付股票後立即生效。

第壹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其所持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壹百四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向公司員工獎勵股票;

(四)股東不同意股東會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由股東會決定。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其股份後,有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公司根據第壹款第(三)項購買的公司股份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收購的股份應在壹年內轉讓給員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