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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制定本法。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第三條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礦山地下部分和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消防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所有單位和成年公民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識。

教育、勞動等行政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有義務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第七條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消防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納入消防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器材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進行增設、改建、配備或者技術改造。

消防工作要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技術和設備。第九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專用車站和碼頭,必須位於城市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設置在合理位置,滿足防火防爆要求。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原有工廠、倉庫、專用車站和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解決。第十條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進行施工。

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

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壹條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根據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公共場所的室內裝修和裝飾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必須選用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第十二條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開啟前應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並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或開啟。第十三條大型集會、焰火晚會、元宵節等群眾性活動發生火災危險時,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及其所屬部門和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根據本單位特點對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住宅區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