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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召開股東會有哪些規定?
1.《公司法》對召開股東會有哪些規定?根據中國公司法律法規,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必須由65,438+0/65,438+0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65,438+0/3以上表決權的董事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2.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資本1/3時。3.應公司持股65,438+00%以上股東的要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大會的決議範圍較窄,壹般不允許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二、情況概述世界各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況。主要有三種情形:壹是持股比例超過法定比例的股東提議或請求召開;二是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或監事會認為有必要並提議召開;第三,法院責令公司召集的時間。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壹是公司內部情況發生變化。如果董事們對指定的數字不滿意,公司將在壹定程度上虧損。二是特定主體的請求,如股東、董事、監事的請求或提議。第三種是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4.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也有相關程序。法律條文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壹條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壹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壹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壹百零二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壹百零三條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的決議。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和股東大會閉幕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學習公司法後,我們知道公司召開股東會並不是壹件簡單的事情,需要嚴格和正式的方式,股東也需要投票。通過壹定票數後才能召開股東大會,並且對時間和地點有壹定的要求,因此必須提前為召開股東大會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