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十壹條國產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註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口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人應為已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產商。
進口保健食品的註冊申請應當由其常駐中國代表機構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機構辦理。
境外制造商是指其產品符合所在國(地區)上市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申請保健食品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保健食品註冊申請表,以及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書;
(二)申請人註冊證書復印件;
(三)產品研發報告,包括目錄外原料和產品的研發人員、研發時間、研發過程、中試規模以上驗證數據、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的論證報告及相關科學依據,以及根據研發成果綜合確定的產品技術要求等。;
(四)產品配方材料,包括原輔料的名稱和用量、生產工藝、質量標準等,必要時還應提供原材料的使用依據、使用部位、檢驗合格證明、品種鑒定報告等。;
(五)生產工藝資料,包括生產工藝流程圖及說明、關鍵工藝控制點及說明;
(六)安全與健康功能評價資料,包括目錄外原料和產品的安全與健康功能試驗評價資料,以及人食用的評價資料;功能性成分或標誌性成分、衛生學、穩定性、菌種鑒定和菌種毒性的檢測報告,以及興奮劑和違禁藥物成分的檢測報告;
(七)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包裝材料的種類、名稱及相關標準;
(八)產品標簽和說明書樣本;搜索產品名稱中的通用名稱與註冊藥品名稱不相同的材料;
(9)三個最小銷售包裝樣品;
(十)與產品註冊審評相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