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編制:
1.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嚴格控制土地用途;
2.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農用地;
3.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4.統籌城鄉生產、生活、生態用地,滿足鄉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合理需求,促進城鄉壹體化發展;
5.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確保土地可持續利用;
6.占用和開墾的耕地數量和質量平衡。
二、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農民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1.軍事和外交需要土地;
2.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土地;
3.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4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易地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土地;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地塊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6.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應當給予被征地農民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土地征收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並為被征地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征收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農村村民房屋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給予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房屋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等相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