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援助的受理時間
(壹)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援助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1.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派法律服務機構承辦法律援助事務,並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應當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2、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基本信息;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四)申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清單;
(五)申請人保證提交的證件和證據材料真實的聲明。書寫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接待人員將按照上述要求記錄在筆錄中,申請人簽字或按手印確認。
2.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3、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證明;
4、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和證據材料;
5.法律援助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接受法律援助的程序
⑴接受
民事、行政和非訴訟案件
1.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人員應當向申請法律援助的當事人詳細詢問案件基本情況,做好網上記錄,核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2.經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批準。
刑事案件
1.對於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審查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並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審批。
2.當被告的親屬或被告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申請時,接待人員應審查當事人的財務狀況並作出記錄,並在工作日內提交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批準。
3、通過公安、檢察機關申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中心在三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公安、檢察機關。
⑵轉讓
1.根據接待人員的建議,中心主任將及時召集中心工作人員進行討論,並在日內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對不予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復核申請。
3、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後,應當與受援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並辦理相關手續。
4.法律援助案件批準後,法律援助中心將在三天內指派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申請應在幾天內受理,並可進入受理程序。法律援助申請人可以在提交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獲得法律援助機構是否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的內容如果在法律援助範圍內通常會被接受,但如果超出援助範圍,法律援助中心有權拒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