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壹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1。嚴格制定和審批企業改制方案。
(壹)認真制定企業改制方案。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改革的目的和必要性,被改革企業的資產、業務、股權設置、產品開發和技術改造等。重組的具體形式;重組後形成的公司治理結構;企業債權債務的落實情況;員工安置計劃;改制、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的操作程序及產權交易市場的選擇。
(二)重整計劃必須明確保全金融債權、依法落實金融債務,並征得金融機構債權人同意。審批重整計劃的單位(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出資企業、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外的部門和授權單位,下同)應當認真審查,嚴格防止企業利用重整逃避金融債務,對未依法保全金融債權和落實金融債務的重整計劃不予批準。
(三)企業改制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委發〔2005〕78號)及相關配套文件執行。擬通過增資擴股方式實施重組的企業,應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媒體或互聯網披露企業重組和投資者情況等信息,擇優選擇投資者;在特殊情況下,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通過向若幹具有相關資質的潛在投資者提供信息的方式選擇投資者。企業改制涉及公開發行股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四)企業改制必須對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審批重整計劃的單位的法律顧問或者該單位決定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擬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且員工(含管理層)未持有該企業股權的,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可授權企業法律顧問簽發。
(五)國有企業的重組方案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履行決策或審批程序,否則不得實施重組。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財務、勞動保障等事項的,須事先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再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審批;涉及政府社會管理審批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資的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無國有股、無參股企業),改制方案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六)審批重整計劃的單位必須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壹的原則,建立相關的審批程序、權限和責任制度。
(七)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必須建立改制方案審批、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進場交易、定價、轉讓價格、債權落實、職工安置方案等重要信息的檔案管理制度,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人應妥善保管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