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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十年後可以恢復之前的社保。
可以追回10年前的社保。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個人繳納社保操作如下:

1,填寫社保申請,帶上身份證和兩張壹寸免冠照片;

2、繳納社保費用,繳納養老和醫療保險。直接到戶籍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門,壹般是到鄉鎮戶籍的鄉鎮社保部門,到城市戶籍的社區居委會或縣社保局辦理社保;

3.辦理時需要準備身份證及復印件、兩張壹寸免冠照片、社保費用、申請表;

4.辦理養老保險手續後,攜帶養老保險手續、身份證、復印件和兩張壹寸免冠照片,到當地醫保中心辦理。

社會保障支付方法如下:

1.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就業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2.職工未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可以作為靈活就業人員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只能繳納非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總之,職工主張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強制性的,不應受時間限制。主張這種權利,既是勞動者的私權,也是公權。即使勞動者不主張這壹權利,有關部門也應強制用人單位履行支付義務。繳費單位未繳納或者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逾期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