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長會議是裁決反傾銷案件的最高機構。它可以否定執行委員會的裁決,決定執行委員會和咨詢委員會的不同意見,並就最終反傾銷稅做出決定。
美國商務部負責制定反傾銷政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負責損害認定。
重大實質性差異
歐盟有壹個前瞻性體系,而美國有壹個追溯性體系。
歐盟反傾銷稅是根據預期估算的。超過實際傾銷幅度的稅款應迅速退還。在征收反傾銷稅的進口商提出有力證據並要求退稅後,通常在65,438+02個月內(最多不超過65,438+08個月)做出退還已繳稅款的決定。批準的退款應在做出上述決定後90天內支付。
當美國的反傾銷稅以追溯方式估算時,壹旦最終傾銷成立,美國將遵循通常的做法,包括在早期對出口到美國的此類產品征收高額關稅。
歐盟有從輕征收反傾銷稅的規則,而美國沒有。
在反傾銷調查和裁決中,傾銷幅度和損害幅度是同時計算的。從輕處罰條款的含義是,如果企業產品對歐盟的傾銷幅度為10%,對歐盟企業的損害幅度為5%,那麽歐盟將對傾銷企業征收5%的反傾銷稅,而不是10%,盡管歐盟有權征收10%的反傾銷稅。另壹方面,美國根據傾銷幅度征收反傾銷稅。
歐盟有公共利益測試,但美國沒有。
在作出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傾銷裁決之前,我們不僅要保護受到傾銷損害的企業,還要考慮進口商和消費者等其他有關各方的利益,以免損害其整體利益。歐盟委員會將評估這些措施是否符合歐盟的整體利益。如果壹些行業或消費者認為他們可以從廉價進口中受益,而征收反傾銷稅會損害這些行業的利益,歐盟委員會將測試公眾的利益(發送問卷征求意見),然後對征收反傾銷稅是否有利於歐盟進行總體評估。美國沒有。
程序差異
歐盟對出口商的核查時間比美國短。
歐盟的整個訴訟期為15個月,而美國的訴訟期不到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