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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賦予勞動者什麽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權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工人有平等就業的權利。指具有勞動能力和獲得工作權利的公民。勞動是人們生活的第壹基本條件,是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源泉。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參加社會勞動並確保按勞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就業權利無法實現,其他所有權利都將失去基礎。

2、

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它意味著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適合自己才能和愛好的職業。勞動者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這有利於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勞動者作為勞動力市場的就業主體,有權支配自己的勞動力,可以根據自己的素質、能力、興趣愛好以及市場信息選擇用人單位和工作崗位。擇業權是勞動者勞動權的體現,是社會進步的標誌。

3、

勞動者有獲得報酬的權利。隨著勞動制度的改革,勞動報酬已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根據合同和國家有關法律,勞動者有權付出勞動並獲得報酬。雇主有義務及時、固定地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這些應盡的義務,勞動者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持續獲得正式勞動權利不可或缺的物質保障。

4、

勞動者享有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的權利。這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有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這

包括預防工業事故和職業病。如果企業和單位的勞動保護工作缺乏,其後果不僅是壹些權益的損失,而且還會直接危害勞動者的健康和生命。

5、

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中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療養的設施,並規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6、

工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疾病和年老對每個工人來說都是不可避免的。社會保險是勞動再生產的客觀需要。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但目前我國社會保險仍存在社會保險基金制度不完善、國家負擔重、社會保險覆蓋範圍有限、發展不平衡、社會化程度低等問題,影響勞動力合理流動。

7、

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教育既包括普通教育,也包括職業教育。為了實現其勞動權利,公民必須具備壹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他們越來越依賴專門的職業培訓。因此,如果勞動者沒有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那麽就業權將成為壹句空話。

8、

勞動者有權將勞動爭議提交解決。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者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利益訴求不同,雙方難免會產生分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解決勞動爭議應當貫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