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合同總是要簽的,那怎麽證明當事人自己簽的時候就簽了呢?
合同總是要簽的,那怎麽證明當事人自己簽的時候就簽了呢?
證明簽名是本人簽的,屬於證據質證,可以申請司法鑒定。

法律分析

首先,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時成立。簽字是指當事人同意合同的條款和內容,願意訂立合同並受其約束。

其次,如果對簽名是否是本人簽名有爭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司法鑒定中的筆跡鑒定。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司法鑒定中申請筆跡鑒定時,雙方可以協商確定由哪個鑒定人進行鑒定,但鑒定人必須具備鑒定資格。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最後,當事人申請鑒定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鑒定。如果法院收到當事人的申請,需要審查鑒定申請是否與代證事實有關。無關或者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符合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在指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鑒定人前,應當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二十壹條當事人申請專家鑒定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人民法院不得允許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明的事實無關,或者對待證明的事實無證明意義。人民法院允許當事人申請專家鑒定的,應當組織當事人協商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專家鑒定,並在征求當事人意見後,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專家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