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章程的意義: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是公司的章程。
(1)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最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2)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
(3)公司章程是公司實施內部管理和進行對外經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
3.公司章程的本質屬性是自治規則,但也具有契約性質。契約性主要體現在公司章程中關於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章程中關於公司治理機制和內部管理制度的部分體現了自治法的性質。
4.公司章程的特點
(1)合法性方面,公司章程的制定、內容、效力及修改應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2)公開性,章程記載的內容應當公開。
(3)自治,章程是公司自治的主要手段。
(4)真實性,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與現實相符的客觀事實。
5.制定公司章程
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公司的章程在設立時由公司的全體原股東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體發起人制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必須由創立大會以決議形式通過。
6.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的關系
(1)公司法確立了適用於所有公司的壹般規則和原則。
—《公司章程》體現了《公司法》的壹般規則和原則。
–公司章程不得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範。
(2)公司章程是根據每個公司的獨特性為其制定的特殊規則。
-《公司章程》完善了《公司法》。
-《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補充
–以公司章程取代公司法
7.如何修改公司章程?
保持章程的穩定性,變更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中國《公司法》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公司董事會作出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並提出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2.股東大會將對公司章程的修改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章程修改涉及審批事項時,應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後生效。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的,必須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如果是公開發行,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修改章程涉及需要登記的事項的,應當報經公司登記機關批準,並辦理變更登記;登記中未涉及的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章程修改涉及需要公告的事項的,應當依法公告。如果公司發行新股以籌集足夠的資金,則必須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如涉及登記事項,變更需公司法人簽字蓋章方可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