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是國務院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和語言文字工作的部門。截至2017年7月,教育部有19個內設司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中國國家委員會秘書處”也設在其中。此外,教育部直接管理15個教育社會團體和組織。
從1985到1998,教育部被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
主要職責
壹是研究制定教育方針政策;起草教育法規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發展戰略和國家教育發展規劃;制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和速度,並指導和協調實施。
三、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制定籌集教育經費、教育撥款和教育基礎設施投資的方針和政策;監督國家教育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根據有關規定管理來華外國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
四、研究提出中小學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基本教學要求和基本教學文件;組織審定中小學教材;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開展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督導評估。
五、統籌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研究提出高等學校的設置標準,審查高等學校的設立、更名、撤銷和調整;制定指導高校教育教學改革和高等教育評估的學科專業目錄和基本教學文件;負責“211項目”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六、統籌規劃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七、規劃和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工作和各級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體育衛生和藝術教育以及國防教育。
八、主管全國教師工作,制定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統籌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
九、統籌管理各類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制定各類院校招生計劃;負責各類高等教育學籍管理工作;管理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
十、規劃和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宏觀引導高校高新技術應用研究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和“產學研”結合;協調指導高等院校承擔實施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和國防科技重點工程;指導高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發展建設。
十壹、統籌管理和協調、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制定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的方針政策;規劃、協調和指導對外漢語教學;指導我國駐外教育機構的工作。負責協調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教育交流。
十二、負責基礎教育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十三、擬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制定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並進行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測試。
十四、統籌規劃學位工作,起草學位工作條例;負責國家學位制度的實施;負責國際學位等效與互認;承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負責協調“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等部門和機構開展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負責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亞太地區辦事處和北京辦事處的聯系和溝通;負責與中國常駐教科文組織代表團聯絡並指導其工作。
十六、承辦全國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