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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法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作出了這壹規定。司法解釋第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或者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三)拒不執行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

其中,“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那麽,人民法院如何處理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解釋還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辦理”。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對策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根據這壹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如下:1 .債務人對債權人有害的行為必須作為撤銷權的客體;第二,必須以財產行為作為撤銷的對象;第三,必須對債權有害;四、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財產時,債權人只有在債務人和受益人都有惡意的情況下才能行使撤銷權。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自行取證有困難的,可以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前提前七日向法院申請取證。比如股票,可以查看其交易記錄。如果股票已經不在它的名下,妳可以要求它說出被轉移到哪裏以及轉移的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轉移,收益用於家庭開支,那是正常的。如果是離婚前不久轉讓的,屬於惡意轉讓,法院會追究。

虛構債務是壹種並不真正存在的債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下列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行為無效: (壹)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但債務是否虛構需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