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城鎮土地;
(3)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但是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四)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五、無線電頻譜資源;
(六)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
七、國防資產;
(八)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法屬於國家所有;
(九)國家機關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占有、使用和處分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
(10)國家組織的機構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直接控制的不動產和動產;
(11)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條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擁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礦藏、水流和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條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九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是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壹條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條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依照法律規定,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條國家機關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占有、使用和處分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
第二百五十六條事業單位對其直接管理的不動產和動產,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第二百五十七條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