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發行。公司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或者決定後,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授權批準的部門報送所需的申請文件,報送的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向國務院授權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書、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3.批準發行公司債券。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負責依照法定條件核準公司債券的發行,該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4.宣布籌集資金的方法。
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批準後,公告債券募集辦法;募集資金辦法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二)債券總額和債券票面金額。(三)債券利率。(四)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五)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六)公司凈資產。(七)已發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八)公司債券承銷機構。
5.公司債券載明的事項。發行公司債券時,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面值、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
6.公司債券存根簿。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發行記名債券,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1)債券持有人的姓名和住所;(二)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和債券的編號。(三)債券總額、債券票面金額、債券利率、債券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債券發行日期。
7.糾正發行中的不當行為。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發現批準發行公司債券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發行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公司應當向認購人退還所認購的金額,並加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要發債,規定債券累計余額已經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是違法的。債券的利率是國務院統壹規定的,而在發行債券時,對公司凈資產的要求也是千差萬別,除了符合國家規定的依法發行債券的條件。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六條,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壹)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募集公司債券的辦法。
(四)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提交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