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被執行人被宣告失蹤的,可以申請追加或者變更其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
3.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合並,可以申請將合並後的企業法人變更為被執行人;
4.因被執行人企業法人分立,可以申請追加或者變更分立後的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
5.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的,可以申請直接追加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
6.作為被執行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申請變更或者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作為執行標的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取得遺產的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其他主體為執行標的並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蹤,被執行人申請將該自然人的財產代管人變更為被執行人並在代管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壹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合並而終止,被執行人申請變更現有或者新設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將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分立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分立後新設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割前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債務清償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負債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