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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備案的相關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後可以到勞動局備案的規定,但備案不是必經程序,因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6條的明確規定,勞動合同需要簽字蓋章。

1.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備案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簽訂備案的規定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後,可以到勞動局備案,但備案不是必經程序。《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

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去勞動局備案,備案不是必經程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未經勞動局備案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生效。

如果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壹般需要先到勞動局進行勞動合同備案。為勞動者辦理領取失業救濟金手續的,需要到勞動局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有哪些?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現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非常重要的,這也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但是在這裏還是要提醒大家,勞動合同簽訂後,是否需要備案是雙方選擇的結果。